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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模塑科技:模塑科技关于模塑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2023-05-26  

                                                    股票代码:000700             股票简称:模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5

债券代码:127004             债券简称:模塑转债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模塑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模塑转债”到期日:2023年6月1日(星期四)
    2、“模塑转债”兑付登记日:2023年6月1日(星期四)
    3、“模塑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0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
    4、“模塑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3年6月2日(星期五)
    5、“模塑转债”摘牌日:2023年6月2日(星期五)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38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
年6月2日公开发行了813.66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
81,366.00万元。经深交所“深证上【2017】 403号”文同意,公司81,366.00万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于2017年6月26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模塑转债”,债
券代码“127004”。上述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6月1日到期。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江南
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
债募集说明书》”),现将“模塑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
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
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为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模塑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10
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二、到期兑付登记日
    “模塑转债”到期日为2023年6月1日,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日,到
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3年6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模塑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模塑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10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包含
最后一年利息2元/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3年6月2日。
    四、兑付方法
    “模塑转债”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模塑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模塑转债”摘牌日
    “模塑转债”(代码127004)摘牌日为2023年6月2日。自2023年6月2日起,
“模塑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自2023年5月30日起,“模塑转债”将停止交易。“模塑转债”持有人在停
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6月1日),仍可以依据约
定的条件将“模塑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
个人收益的20%。依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
面值的110%(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2%)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
值人民币100.00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10.0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
人民币109.60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
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
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
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0.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
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
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
民币110.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税义务。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单琛雁、王晖
    咨询电话:0510-86242802
    传真电话:0510-86242818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