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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模塑科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6-20  

                                                    股票代码:000700                股票简称:模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1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38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
年6月2日公开发行了813.66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模塑转债”),每张
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1,366.00万元。
       根据《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
关约定,模塑转债转股期为自2017年12月08日至2023年06月01日。模塑转债已于
2023年6月1日到期,于2023年6月2日完成兑付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模塑转债兑付后,公司总股本由827,181,692股变更为918,015,389股(新增股
份均为可转债转股所得),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27,181,692元变更为918,015,389元。
       二、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可转债转股情况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的规定,
同时推进上市公司党建工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827,181,692 元。                           918,015,389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7,181,692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18,015,389
 2
          股,均为普通 A 股。                        股,均为普通 A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3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份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4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明材料。
    料。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5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6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算;……                               清算;……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7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8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9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监事对公司负有保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监事对公司负有保证
     证资产安全的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   资产安全的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资产。公司董事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   产。公司监事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
10
     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将给予解聘、   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将给予解聘、罢
     罢免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免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理。
                                            第八章 党支部建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支部贯彻党的方针
                                            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领导工会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
                                            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
                                            康发展。党支部担负管理党员、监督党员
                                            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
                                            群众的职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支部把党的工作和
                                            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为企业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邀
     新增第八章 党支部建设,其他章节条款
                                            请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活
11   序号顺延,包括相关条款中引用的其他条
                                            动。
     款序号也将相应调整。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注重把党员培养成生
                                            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
                                            员。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增强党支部活
                                            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组织党员参加活
                                            动,引导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做贡献。
                                            第一百五十九条 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积
                                            极推动公司负责人或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的
                                            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
                                            记、委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支持党建工作。在资
                                            金、人员、编制、场地等方面保障党支部
                                                 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党员员工的合法权益,
                                                 确保党支部在公司发挥核心政治作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12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   告。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定进行编制。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13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本次修订尚需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