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七星西路 178 号七星大厦 23 层 邮编:361012 电话: 0592-5205899 传真: 0592-5202133 E-mail: guantao@guantao.com http: //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严君、陈志勇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二〇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 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 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李植煌先生主持,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 14:50 在贵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 地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份证、法人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核对, 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 2023 年 9 月 22 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中 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一致。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 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合法定的条 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 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告中所列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及贵司监事钟铮及本所律师 对投票当场进行了清点,由监事钟铮担任监票人,并由钟铮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申请注册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反对 2,28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7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8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4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反对 2,28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7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8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4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发行规模;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2 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52%;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794%。 (2)发行方式;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52%;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794%。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52%;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794%。 (4)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52%;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794%。 (5)债券期限;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52%;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794%。 (6)债券利率及付息方式;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52%;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794%。 (7)利息递延支付选择权;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52%; 4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794%。 (8)强制付息及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52%;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794%。 (9)担保情况;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52%;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794%。 (10)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52%;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794%。 (11)上市安排; 5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52%;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794%。 (12)偿债保障措施;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52%;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794%。 (13)承销方式;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52%;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794%。 (14)决议有效期; 同意 299,673,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28%; 6 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6%;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54%;反对 2,26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52%;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794%。 (15)关于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同意 299,674,6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31%; 反对 2,26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93%;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2.1085%;反对 2,26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21%;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794%。 4、《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考核指标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74,394,3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32%; 反对 2,42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6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2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0979%;反对 2,42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902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严 君 陈志勇 日期: 2023 年 10 月 9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