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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逸石化:恒逸石化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5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3-11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采用现场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1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4 日 9:15-
2023 年 11 月 14 日 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
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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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25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057,706,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61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57,706,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6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2,434,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9%。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逸盛新材料提供关联委托贷款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10 月
28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055,431,98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5%;
    反对 2,041,2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弃权 233,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0,160,22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720%;
    反对 2,041,2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0.6533%;
       弃权 233,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所 持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0.07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于野、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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