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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逸石化:恒逸石化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8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科学性与决策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
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部门,并设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投资部门直接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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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二) 拟定《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交易性金融产品管理制度》
等与投资相关的制度;
   (三)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研
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审查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
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五) 及时监控和跟踪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委员会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
重大进程或变化情况及时通报全体董事;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委员
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公司总经理就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交给投资部门;
   2、投资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审批;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性
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部门;
   4、投资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投资部门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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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投资部门核心人员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会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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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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