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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恒逸石化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8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薪酬方案;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薪酬”指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货币形式
发放的酬金,包括年薪、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 适用本工作细则所称薪酬的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六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1/3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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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
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委员会决策所需的信息收集和文件起草等
工作,负责筹备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工作小组同时作为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小组对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负责,向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六)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提
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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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考核与提
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 提供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作述职报告和自
我评价;
   (二)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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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在审议有关委员的议题时,该委员应
予回避,相关决议须经其他委员一致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说明性记载。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会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有权否决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在董事会认为该议案侵
害公司利益时,经三分之二董事通过后有权否决该议案,董事会应就否决事项做
出详尽的书面说明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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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
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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