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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逸石化:恒逸石化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2-08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运作,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恒逸石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机构、常设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 1/3;每一提案所提候选
人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 1/4。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人数不得超过现任董
事的 1/4。
    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 1/4。上述比例计
算不包括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少于法定人数的情况。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
    第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其他除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及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任
期届满前,改选董事长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 3/4 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进行,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
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通讯或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通讯或书面的方式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
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有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议案和作出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 3/4 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还可以用视
频、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根据董事会内容,董事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
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 2
家,并按照有关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6、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0、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1、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
重大事项;
    1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1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
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14、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15、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1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
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应
及时对会议决议进行公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披露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并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公告由董事会负责发布,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
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上公告,其
他传媒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