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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能泰山: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9月)2023-09-29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3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
资者”)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可,促进
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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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1、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3、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4、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增强公司信息披露
透明度;
   5、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
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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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
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
东变化等信息;
   4、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5、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
   6、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
   7、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8、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9、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10、企业外部环境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
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机构和人员: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3、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4、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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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采取的沟通渠道及平台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网站;
   2、新媒体平台;
   3、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公司采取的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
   1、股东大会;
   2、投资者说明会;
   3、路演;
   4、分析师会议;
   5、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将适时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对外联系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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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
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人员接触到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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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公司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
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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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
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
人。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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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制度。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
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职工
有义务协助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
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
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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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公司支持前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
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
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
心、平等对待投资者”。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
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
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
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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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
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管理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
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
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
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
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
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交流沟通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在活
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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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
站刊载。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4、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与投
资者交流,应当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
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及
时处理和回复。
   在互动易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披露义务,公
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
路演。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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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
对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有责
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
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
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
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
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
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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