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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能泰山: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11月)2023-11-22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 2023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及分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制
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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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以上人员负有向本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且符合本制度第三条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根据
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敦促相关主体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
制度,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
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
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
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事项

    第八条 发生如下事项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上
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1、重大项目投资。需提供以下资料报告但不限于:
    1.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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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相关的批准文件;
    1.3、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资金筹措方案等。
    2、对外投资设立公司。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2.1、出资协议或意向书;
    2.2、其他出资方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
    2.3、公司章程;
    2.4、相关政府批准文件;
    2.5、新设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3.1、担保协议;
    3.2、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3.3、被担保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担保到期时,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
其还款能力的情形,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该事项
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4、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需提供的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4.1、交易合同或意向书;
    4.2、交易对方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
    4.3、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交易标的涉及股权的)。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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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5、发生或即将发生银行贷款。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5.1、借款合同;
    5.2、抵押或担保合同;
    5.3、相关董事会决议。
    6、发生涉案金融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需
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6.1、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6.2、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6.3、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6.4、判决或裁决书;
    6.5、已发生但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7、关联交易。
    7.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超过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提前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履行完相关
决策程序后方可签订合同执行。本款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与关联方即将发生的如下交易:
    7.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7.1.2、销售产品、商品;
    7.1.3、提供或接受劳务;
    7.1.4、委托或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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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5、存贷款业务;
    7.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但上述交易中,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按与一般非关联方相
同条件的市场价格定价的交易除外。
    7.2、涉及关联交易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7.2.1、交易合同;
    7.2.2、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7.2.3、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7.2.4、关联方介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7.2.5、关联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7.2.6、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
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上条所述事项除有明确规定标准的以外,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
    1、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重大事项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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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
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
在一个工作日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
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主要
银行账户被冻结;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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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认定的发生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4、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5、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
定。报告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5.1、重大风险事项;
    15.2、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的原因;
    15.3、重大风险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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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该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
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
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
能部门,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
禁止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
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
    第十三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涉及交易事项的,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应在拟发生该交易或该事项发生的一个工作日内,
将该交易事项的书面材料报告给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
    书面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交易协议或意向书;
    2、交易概述及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的说明);
    3、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帐面值、评估
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
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
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
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
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4、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5、交易价格或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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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
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7、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8、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如
有);
    9、中介机构及其意见(如有);
    10、有关人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接受部门。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
在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按照要求,以传真、电
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
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
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
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对上报证券监管机构
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存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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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
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规定应上报事项而未能
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义务人批评、警告、经
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了解到公司重大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

司重要信息,不得进行内部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如有

上述泄露公司重要信息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及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或今后颁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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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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