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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发展: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8月修订)2023-08-12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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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与履职保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
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深交所的日常监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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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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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深交所有
关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
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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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
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董事会秘书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证
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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