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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发展: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3年8月修订)2023-08-12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
工作,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有效补充,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
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现场参观、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和
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
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接待和推广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1
定。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
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
是负责接待与推广工作具体事务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公司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
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


                                     2
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应当指派或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以任何形式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对方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为保证公司正常
的工作秩序,特定对象来访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与公司证券事务部通过电话等方式
联系,确定本次来访的主要目的及拟提出的问题,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及时通
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
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
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派董事会秘书陪同参观,必要时
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来访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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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对方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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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接待和推广工作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
接待和推广工作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宣传及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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