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彭文 宗、刘明杉先生列席了 2023 年 05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贵州省贵阳 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现场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 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决议等,同 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 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于 2023 年 0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中 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23-02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7),该等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 审议事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明确了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项及网络投票 的方式及时间等。公司于 2022 年 05 月 15 日发布了《中国振华(集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39 人,代表股份 252,686,43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55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170,412,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45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3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82,274,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09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班子、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依照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52,620,5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83,047,1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二)《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52,620,5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83,047,1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三)《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252,620,5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83,047,1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四)《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52,620,2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83,046,8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3%,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五)《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252,628,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83,055,3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6%,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六)《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52,628,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83,055,3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6%,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同意 252,620,5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为:同意 83,047,1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现场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 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 途。(以下无正文)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律师签字: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