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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振华科技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2023-06-06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振华科技本次发行已
于2023年4月26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
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发行类第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
议之日(2023年4月26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具体如下:
    1、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财务报表已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天
运[2021]审字第 90096 号、中天运[2022]审字第 90051 号);发行人 2022 年度财
务报表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大信审字[2023]第 14-00020 号)。
    2、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除本次发行外,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
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未在
申报的材料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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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
人王宝慧、杨治安、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龚牧龙、
卢勇、万敏秀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由王秀萍、信翠双变更为龚荣华、
苟一平。2022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经连续 6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财政部、国资
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11〕
24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同时综合
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发行人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作为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自 2023 年 4 月 26 日至本承诺出具日期间,发行
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龚
荣华、苟一平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10、发行人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报告。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
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8、不存在其他影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单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
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发行人 2022 年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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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须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启动发行。
    21、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振华科技本次发行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
年 4 月 26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上述说明事项外,不存在《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发行
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发生重
大事项,本所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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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签字注册会计师:

                             龚荣华                      苟一平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谢泽敏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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