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接待和推广制度2023-10-27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中国振华
(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到访接待和推广
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的有效补充,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
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
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四条 做好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
为, 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第五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
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
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
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
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负责人。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投资者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 除非得到公司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对外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外;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
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总会计师、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应出席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预
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
进行,必要时也可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
机会参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
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
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
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
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
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
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及时
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况下与特定对
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
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
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
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交流的主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
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
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