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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4  

 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6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三)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3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68号。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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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刚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7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
在2023年10月27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69人,代表股份240,466,74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5449%。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69,573,34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072%;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70,893,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77%;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69,573,344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
各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含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会议通过现场
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
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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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 意 240,438,64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83% , 反 对 17,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74%,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0,865,3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
1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 意 235,621,58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9851%,反对4,844,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44%,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6,048,2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656%,反对
4,844,05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8329%,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3
数的0.00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文宗 刘明杉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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