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及 33.585 万份股票期权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修订)》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3.585 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及行权价格调整。 独立董事:张 波、赵 敏、余传利、李 俊 2023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