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铜业:8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2023-05-31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投资者合
理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
展目标、股东意愿、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
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三、2023 年-2025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
合的方式。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
现金分红条件: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
划等事项,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是指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
比例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调整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
独立董事应当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实施。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预案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
施。调整后的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
和执行情况,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若公司年度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现金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
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规划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