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铜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1-16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1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三至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为审计委员会的协助单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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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协助单位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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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及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协助单位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就下列事项
形成决议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年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
的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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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
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
证券部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审计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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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协助单位在需要时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因工作需要,并经董
事会批准后,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就相关事项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六)其他应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两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决议及会议记
录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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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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