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控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后)2023-10-26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 25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明确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6)《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3 术语定义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
2 组织机构
2.1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总人
数的一半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2.2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2.3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2.3.1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
司的经营管理。
2.3.2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2.3.3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
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2.4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由独立董事担任的
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2.1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2.5 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3 职责权限
3.1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1.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1.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1.3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3.1.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3.1.5 对公司重大投融资和其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风险状况、风控情况进行研究、
评估并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3.1.6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3.2 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3.2.1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3.2.2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2.3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3.2.4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2.5 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3.3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3.3.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3.3.2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3.3.3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4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3.4.1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3.4.2 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4.3 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3.5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
的审计活动。
4 工作程序
4.1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
如传真方式等。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是复核季报、中报、年报。临时会议根据工
作需要不定时召开,主要指有下列情况发生时:
4.1.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4.1.2 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外部机构提出专业意见时;
4.1.3 委员会两名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4.2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4.2.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4.2.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4.2.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2.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4.2.5 其他相关事宜。
4.3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4.3.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3.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3.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3.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4.3.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4 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
4.4.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4.4.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5 议事规则
5.1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
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委员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5.2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3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5.4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会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5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5.6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5.7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8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9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6 附 则
6.1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6.2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
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6.3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