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0-27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
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
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
执业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要求,具备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信誉;
(六)具有履行业务约定和确保业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或团队,能够按时保质完成
约定的工作;
(七)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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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证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
容。公司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
务所有充足的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
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根据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审计风控部是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及承办部门,
负责根据相关选聘文件和制度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
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初步审查、整
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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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
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
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
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
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15%。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根据拟聘用结果提出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可连续聘任。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履约,不得将业务约定书中的工作义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
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
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
员会的审议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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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
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相关业务约定的履行情况;
(三)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四)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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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
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或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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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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