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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物股份:九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23-10-27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3-45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或“公司”)九届
十一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 10:30 以现场会议(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 1558
号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6 楼会议室)与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陆才垠先生主持,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占本公司
董事总数的 100%,其中,董事长陆才垠先生、副董事长刘禄先生、董事张
君婷女士、董事熊俊先生、董事赵磊先生、独立董事牛明先生、独立董事
易阳先生以通讯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监事会成员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
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二条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四川省     称“本公司”或“公司”)系依照国家有关规
      体改委川体改(1993)157 号文批准,以定向     定,经四川省体改委川体改(1993)157 号文
      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1994      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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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5 月 18 日在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于 1994 年 5 月 18 日在内江市工商行政管
      记 ,取得营 业执照 ,统一 社会信用 代码为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9151100020642014XY。1997 年 2 月 14 日,经   代码为 9151100020642014XY。1997 年 2 月 14
      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川证办(1997)12     日 ,经四 川省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川证 办

                                             1
    号文批准,公司由定向募集公司变更为社会募 (1997)12 号文批准,公司由定向募集公司
    集公司,并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变更为社会募集公司,并按《公司法》等有关
    定进行了规范,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规范,依法履行了重新
                                              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
4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中应明确载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方式
    及理由。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中应明确载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方式 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 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5
    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 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
    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 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
    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 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2
     股东的表决情况。                           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6    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合同。                                     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在 30%以上时,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7                                               以上董事或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
     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8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
     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八条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9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断关系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士。                                       关系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10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情形的人员;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五)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司应当及时解聘。本条中“直系亲属”是指配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3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再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本条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11   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
     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故被免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独立
                                                董事也可以提出辞职。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露。
12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
     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辞职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因相关独立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在辞职生效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本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
                                                规定情形的除外。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
     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13   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行职责,并承诺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     及本章程规定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作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

                                           4
                                                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
                                                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14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权: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专项报告;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5   务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构;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行征集。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5
                                                  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审议以下事项: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等重大事项;
                                                  方案;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16   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措施回收欠款;
                                                      前款第(四)至第(七)项应当经公司全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论公司其他事项。
     或者转让;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法权益的事项;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其他事项。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
                                                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17                                              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
                                                益。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
                                                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独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18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6
                                                 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19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人员;
20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时应提
21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交书面辞职报告。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
     ……                                        ……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任意三个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任意三个
     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包括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之三十(包括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
     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      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
     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除非经    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除非经
     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发表    董事会论证同意,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原则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    上不少于六个月。
22
     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五)利润分配方案、政策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         1、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
     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财务    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财务
     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出    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2、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明         2、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确意见。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3、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7
     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 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
     公司董事会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 公司董事会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拟修改 董事会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拟修改
     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上通过。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23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二、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现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   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应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当及时披露。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1
     书面反馈意见。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反馈意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2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全部资料或解释。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8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3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得变更。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董事会议事
规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其中三名为独立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
     第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其中三名为独立
                                                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注
     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
                                                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1    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资格的人士)。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
     能和素质。
                                                以上全职工作经验。)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
                                                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
                                                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
     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 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2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提议       (四)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
     时;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议时。
     第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第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3
     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9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若出现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   理、董事会秘书。若出现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
    需要董事会立即作出决议的,公司董事长召集     需要董事会立即作出决议的,公司董事长召集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
    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是应当预留董事审查议     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是应当预留董事审查议
    案的适当时间。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案的适当时间。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办公室在会议通知的同时应提供           董事会办公室在会议通知的同时应提供
    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     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
    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当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会应予以采纳。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
                                                 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
                                                 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
                                                 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
                                                 议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中通报对
    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
                                                 该事项的审议、讨论结果。
    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
4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
                                                 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
                                                 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
    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
                                                 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
    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
    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
                                             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行一人一票。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5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为弃权。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
    为弃权。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
                                             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10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
     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及以上
6
     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 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
     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 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
     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独立董事制
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独立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
     董事规则》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
1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保护中
                                                章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特制
                                                理结构,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
     定本制度。
                                                司的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设立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第二条 公司所设立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2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信与勤勉的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3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人数 1/3 以
     上(含 1/3)。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
     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
4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独立董事规
                                                计专业人士。
     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5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其他

                                          11
    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   董事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任期届满,独立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连
    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
    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致。
        独立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
    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   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   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   立董事的职责。
    在五家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       (二)具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
    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6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失信等不良记录;
    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六)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                             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等);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东及其直系亲属;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7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单位任职;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12
     情形的人员;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的;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人员。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8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
                                                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9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10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按照本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免职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发生下列情
     批准。独立董事除以下情形,不得在任期届满   形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11   前免职:                                       (一)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
         (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立性条件或者上市公司董事资格的,应当立即
     事的情形;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13
         (二)独立董事严重失职;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三)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规定解除其职务。
         (四)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独立董事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三)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
                                                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
                                                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第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
     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该独立董
                                                以披露。
12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额后生效。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上述情形外,独立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因不满足独立性要求或不
                                                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13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14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
15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的影响。
     人的影响。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诚信尽责义务,并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与勤勉义
16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事的职责。                                 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17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股东间或


                                           14
                                                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
                                                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务所;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18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除上述第(五)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外,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
19   议,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
                                                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5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
                                                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薪酬考核委员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20   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一名独立董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特别职权外,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审议以下事项: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独立意见: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包含现金红利的利润分配预案;
                                                方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21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委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途、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前款第(四)至第(七)项应当经公司全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八)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论公司其他事项。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规定的其他事项。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由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
                                                室等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2
                                                的召开。
                                                    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23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16
                                              原则。在保证全体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24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
25
                                              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
                                              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
                                              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
                                              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
                                              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
26
                                              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27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其他
                                              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
                                              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和信息。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
     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28                                            纳情况。
     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相关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29
     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17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
                                               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 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
      立董事履行职责并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
30    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 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
      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联系 改等落实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联系深圳证
                                               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
                                               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31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
                                                 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
32    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
                                               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独立董事利用其专业知      第三十三条 为鼓励独立董事利用其专业知
      识为公司服务,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   识为公司服务,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
      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   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33
      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18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
    时,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投票制:
1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
                                             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第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四)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公司董事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会、监事会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业、学历、职称、教育经历、
                                             不限于姓名、职业、学历、职称、教育经历、
    详细的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等情况。其中,
3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提名人应对所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担任独
                                             不良记录等情况。其中,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的独
                                             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
    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声明。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19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
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
     第二十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
                                                保证在董事会审议前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保证独立董事的参加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董
                                                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1    事会、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均可以聘请律师、
                                                    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均可以聘
     注册会计师就此提供专业意见,聘请费用由公
                                                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就此提供专业意见,聘请
     司承担。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对值的比例在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进 应保证在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2    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的依据。前述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关联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关联
      董事的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 董事的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
3    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公允意见;独立董事或 特别关注;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董事或董事
      监事会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 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立
       本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建议董事会纠正。     即建议董事会纠正。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如适      (三)董事会决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4
     用);                                     同意的证明文件;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
     用);                                     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上市后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
     独立意见;                                 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方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方
5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
     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 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
     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 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
     事项;                                     事项;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
6
     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 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

                                          20
     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关联交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关联交 易时,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
    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 露义务及审议程序,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7
    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所申请豁免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                                 审议: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现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四川浩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四川浩
                                                 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
     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
                                                 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
1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监会公告〔2022〕2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
     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
     家产业政策的;                              家产业政策的;
2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
     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
     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五)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

                                           21
       的;                                       的;
           (七)公司以外的担保无互保条件的;         (七)公司以外的担保无互保条件的;
           (八)涉及司法诉讼的;                     (八)涉及重大司法诉讼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
       形。                                       形。
       第十六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的须由股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须由股
3      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决策。                       事项,由董事会决策。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4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定期报告中,
5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法律法
       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6      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 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
       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
                                                   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1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定本制度。

                                            2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
    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
2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 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 特定用途的资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
3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
                                               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
    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 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
    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4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 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
    续督导工作。                               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
5
    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
    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
    项目的个数。                               资项目的个数。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
6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
    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
    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明确同意的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意见,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
                                               并公告以下内容: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7       ……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问出具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                                       ……
8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23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
     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围及安全性;                             围及安全性,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险控制措施;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 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
9
     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
     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 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0       ……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
     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
                                              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
     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
11   审议:
                                              审议:
         ……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
                                              问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目的意见;
                                                  ……
         ……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
12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
                                              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方可使用。


                                         24
     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      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   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
13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一)监事会发表意见;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
     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
                                                风控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风控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
14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风控部没有按前
     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
     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
     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
                                                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
     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
15                                              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定为准。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
                                              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1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
     和《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2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监督和核查工作。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25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3   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
                                              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
    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审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三)审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人;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四)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施;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4                                             错更正;
    的沟通;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作和内部控制;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
                                                  (六)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易进行审计;
                                              间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
5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监督
                                              会应配合监事审计工作。
    监事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审计风控部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审计风控部提
    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 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
    报董事会讨论:                            报董事会讨论:
        ……                                      ……
6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
    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7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8                                             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
    半数以上通过。
                                              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26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9    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表决或投票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录,相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与会人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10                                            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和相关
     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
                                              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会办公室存档。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     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
1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包括独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包括独
2                                                 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选择标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员的人选;                                   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
     人或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选人或人选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议;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事项向董事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会提出建议;

                                            27
                                                     (六)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控股股东在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
4   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
                                                 董事人选。
    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选。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
                                                 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
5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董事)主持。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董事)主持。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
6                                                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全体委员的过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半数通过。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7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表决或投票表决。
    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录,相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与会人
8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和相关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存档。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28
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浩物机电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浩物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独立董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1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非独立董事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
2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制定、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作为考核和薪酬管理对象所称非独      第三条 作为考核和薪酬管理对象所称董事
     立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在公司支取薪酬的   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
3
     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   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准并进行考核;
         (一)根据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薪酬政策与方案;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
                                                    (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向
     股权激励方案;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薪酬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主要包括
                                                    (四)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4    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和股权激励方
                                                议;
     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
                                                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
5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计划或方案。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非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
     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   事的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
6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29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
     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
     标完成情况;
                                                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
     及主要职责情况;
                                                及主要职责情况;
7        (三)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
     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
         (四)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
                                                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
     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
8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
     准和程序,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价;
     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
                                                配政策提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
     配政策提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
     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
9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 (独立董事)主持。
     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独立董事)主持。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
                                               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
     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10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全体委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
                                               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11   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式召开。


                                          30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作会议记录,相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12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明,与会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1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施细则。                                   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2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
3
     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
4                                               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全体委员的过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半数通过。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5
     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表决或投票表决。

                                           31
     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录,相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与会人
6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和相关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存档。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审议《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
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
     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
     对公司的了解,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
                                              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
     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公司规范运作》和本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定本制度。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 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
     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交流,从而促 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2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 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他相关信息。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3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
     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 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32
    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
    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
    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
    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
                                               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
    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
    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 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
    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 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
    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 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4
    信息;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东变化等信息;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股东变化等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五) 企业文化建设;                  等;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
                                               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
                                               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得出现以下情形: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
        (一) 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 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
5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公 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 在重大遗漏;
    东的行为;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
    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发言;

                                         33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
                                                 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具
    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
                                                 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
6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附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
                                                 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
                                                 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
    在公司网站刊载。
                                                 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
    承诺书格式                                   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承 诺 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                                       ……: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     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7
    公司证券;                                   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     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料;                                         实根据的资料;
        ……                                         ……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8
                      记录表                                       记录表

    编号:                                       编号:




                                          34
             □特定对象调研         □分                  □特定对象调研         □分
             析师会议                                     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                  □媒体采访             □业
             绩说明会                                     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   □新闻发布会           □路   投资者关       □新闻发布会           □路
  系活动类   演活动                        系活动类       演活动
    别       □现场参观                    别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
             内容)                                       内容)


  参与单位
                                               活动参与
  名称及人
                                                 人员
    员姓名

    时间                                         时间

    地点                                         地点

  上市公司
  接待人员                                       形式
    姓名




  投资者关
                                               交流内容
  系活动主
                                               及具体问
  要内容介
                                                 答记录
    绍




  附件清单                                     关于本次
  (如有)                                     活动是否
                                               涉及应披
    日期                                       露重大信
                                               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
                                               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
                                               稿、提供
                                               的文档等
                                               附件(如
                                               有,可作
                                               为附件)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35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四、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
    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 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1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
    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 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
    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书的聘任工作。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五、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
                                                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或影响
     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投资者决策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1    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
                                                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
     所登记或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
                                                规定时间、规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
     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


                                          36
                                               所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2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
    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   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3
    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
    指定的媒体发布。                           布。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
                                               行募集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和/或其他发行募集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4                                              文件中披露。
    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
    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
                                               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
                                               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和/或其他发
                                               行募集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
    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明书和/或其他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盖章,
                                               确认招股说明书和/或其他发行募集文件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
                                               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证券注册申请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受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意,
    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
6                                              不得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
    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
    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证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
                                               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照
    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申报
                                               相关法律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在证券交
    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7                                              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是公司发行股
    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
                                               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
    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和/或其他发行募集文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
                                               件、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
                                               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
8   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
                                               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
    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导。
9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和/或其


                                         37
     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他发行募集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应
10   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    应当制成全文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
11   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      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
     制。                                        制。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
12   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      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制成全文和摘要两种形
     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
                                                 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
13   告。季度报告应当制成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
                                                 告。季度报告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    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
     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工作。                                      工作。
14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
     下文件并披露:                              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   下文件并披露:
     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
     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      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15
     据的材料;                                  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   据的材料;
     见;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   相关决议;
     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   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
     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    说明;
     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文件。
     他文件。

                                          38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首次披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首次披
      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      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
      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        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
      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      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
16
      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      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
      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      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
      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本制度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
                                                    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         (三)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
17
       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
       用);                                       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一)公告文稿;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二)本制度第五十条第(二)项至第(五)     (一)公告文稿;
18     项所列文件;                                     (二)本制度第五十条所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
       件;                                         件;
           (四)独立董事意见;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
19     独立意见;                                   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
       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六、审议《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39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深圳证
       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
       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如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如是
                                                 是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保荐机构
1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总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证券投资
       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
                                                 决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存和转取必须
       过证券投资决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存
                                                 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签发指令方可
       和转取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签
                                                 实施。
       发指令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
       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
                                                     (二)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2      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人;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人;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第十三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除提交或披露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 管理的,除提交或披露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
       定的文件外,还需披露如下内容:            定的文件外,还需披露如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围及安全性;                              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审计管理部门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审计管理部门
       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 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
4      主,必要时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 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
       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 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
       专项审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公司应当积
       费用。                                    极配合,承担必要的费用并及时披露。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七、审议《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现对《内部控制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
                                                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
      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
                                                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
1                                               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
                                                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
                                                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判断的依据。
                                                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
       到:                                     到:
           ……                                     ……
           4.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公司符合以下情况时应聘请中介机构 的要求,公司符合以下情况时应聘请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2
           (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
       过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 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所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                                     ……
       第三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第三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3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                                     保。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对外
       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对合并报表范围 担保事项时(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
       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必要时可聘请 担保的除外),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4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
       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向董事会或 现异常,要及时向董事会或监管部门报告并公
       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根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根据
       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 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
       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审计评估,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
5      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报告发表意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见。                                     过半数同意,公司监事会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六十七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 第六十七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
       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 月内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
6
       评价意见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 意见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
       同时对外披露。                           对外披露。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41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八、审议《关于修订<风险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
对《风险管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最高决
     策机构,就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对股东负      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最高决
     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策机构,就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对股东负
         1、审议、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     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批准公司重大风险管        1、审议、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
     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或控制方案;        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批准公司重大风险管
         2、审议、批准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     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或控制方案;
     大事件、重大信息披露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        2、审议、批准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
1
     标准或判断机制;                            大事件、重大信息披露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
         3、审议、批准风险管理报告或其他重大     标准或判断机制;
     专项调研、检查报告;                            3、审议、批准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及
         4、审议、批准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及     其职责方案;
     其职责方案;                                    4、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管理
         5、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管理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                                      5、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6、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
     性负责,根据职责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管理工      性负责,根据职责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管理工
     作,具有风险管理事项的决策权,可将部分职    作,具有风险管理事项的决策权,可将部分职
     权授予风险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包    权授予风险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包
     括:                                        括:
         1、审核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         1、审核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
     险管理解决或控制方案;                      险管理解决或控制方案;
         2、审核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       2、审核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
     重大信息披露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      重大信息披露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
2    判断机制;                                  判断机制;
         3、审核公司风险管理报告或其他重大专         3、审核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及其职责
     项调研、检查报告;                          方案;
         4、审核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及其职责         4、审核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管理工作流
     方案;                                      程;
         5、审核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管理工作流         5、审批风险预警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程;                                        风险管理报告或其他重大专项调研、检查报
         6、审批风险预警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告;
         7、办理董事会要求的有关风险管理的其         6、办理董事会要求的有关风险管理的其
     他重要事项。                                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风控部每年根据上一年风险     第二十八条 审计风控部每年根据上一年风险
3
     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风险管理目标和    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风险管理目标和

                                          42
       内容,组织编制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报总经理 内容,组织编制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报总经理
       审定后上报董事会。                       审批,并知会董事长。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九、审议《关于修订<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现对《战略规划管理办法》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控、评估:                                  监控、评估:
          ……                                          ……
          2.公司阶段性对战略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2.公司阶段性对战略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     战略投资部提出评估方案并对各单位执行情        战略投资部提出评估方案并对各单位执行情
      况进行评估,报相关部门审议,经公司战略投 况进行评估,经相关部门审议,公司战略投资
      资部分管领导、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公司      部分管领导、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审批。                                  审批,报董事长备案。
           ……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审议《关于修订<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
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
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
理制度》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
      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      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      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
1
      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      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3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
    露》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公司章程》等的
    度。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
2   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   估计变更操纵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
    务指标。                                 务指标。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申 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申
    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
    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 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
    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3   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 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
    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 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
    的影响等;                               的影响等;
        (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及     (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及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
    沟通意见和建议;                         沟通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
    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
                                             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
4       ……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
    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
                                             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
                                             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第十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
                                                 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经审计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
                                             议,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等
5   事、监事会等必须发表意见。变更事项需在公
                                             必须发表意见。变更事项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
                                             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还应
    义务。
                                             当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会计政
                                             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
                                             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影响金
    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负责   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准后,由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
6   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     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
    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44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
    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响比例超过 50%。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         本条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
    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
                                                 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
                                                 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
                                                 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
                                                 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会计估计变
                                                 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比照
                                                 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提出申请报告。达到
                                                 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
    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
                                                 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的专项意见:
    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东大会审议:
                                                 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7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
    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响比例超过 50%。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
                                                     本条所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
    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
                                                 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
    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
                                                 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
                                                 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
                                                 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要
    计,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要
                                             求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股东大
8   求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
                                             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也未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视为滥用会
                                             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
    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方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 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 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
9
    容:                                     容:
        ……                                     ……
        (五)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监事会意见;
        ……                                     ……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45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一、审议《关于修订<筹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内
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筹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中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六条 筹资活动中的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
     第六条 筹资活动中的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
                                             集中在本公司实施,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具有
     集中在本公司实施,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具有
                                             上述两项筹资权利。
     上述两项筹资权利。
                                                 本公司及子公司借款计划金额,若与本公
         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借款发生额若连续十
                                             司当期的借款余额之和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二个月内累计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应提交本公司总经理办
     资产的 50%,应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会进行审议,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发
1    后方可实施。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本公司董
                                             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中,子公司的对外
     子公司的对外借款应获得其董事会(或执行董
                                             借款应获得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通过
     事)审议通过后,并上报本公司批准。
                                             后,并上报本公司批准。
         债券或股票的回购、权益性融资必须经过
                                                 权益性融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和股东
     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并按照深圳证券
                                             大会批准。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
     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
    第十五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 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首先,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
        首先,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 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改变筹措资金
    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改变筹措资金 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根据《募集资金管理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制度》等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获得相 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
    应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获得相应批准
    用途或预算。                             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
2       其次,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 预算。
    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 止      其次,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
    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 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 止
    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 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
    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 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
    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 控制在预 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
    算范围之内。                             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 控制在预
        最后,投资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 算范围之内。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最后,投资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注: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二、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46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规范公司运作,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三、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
拟调整董事长薪酬方案。调整后,董事长年薪标准为人民币 120 万元/年,
其中,基本年薪占 60%,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占 40%,年终考核后发放;
绩效指标包括市值、净利润、经营净现金流、重点工作;董事长薪酬方案
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并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关联董事陆才垠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审议《二〇二三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二〇二三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46 号)。
    二十五、审议《关于提议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14:30 在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 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 1 栋 4 单元 9 楼)召
开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47


                                  47
号)。
    备查文件:《九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