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分散使用,也
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
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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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
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表决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第(四)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业、学历、职称、教
育经历、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其中,独立董
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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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
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但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
选人。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
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即
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
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
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视为弃权;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选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
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
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来决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所得
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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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
当选;
(三)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
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
监事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四)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
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
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十五条 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按上述操作程
序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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