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筹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筹资活动
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
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按照以需定筹,讲求效益,减少风险,遵守法规为原则,合理安排相
应的资金计划,配置资金使用和归还的期限,使各项资金在时间上相互匹配,保证资金
供给;通过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优劣和筹资成本大小,确定最佳融资结构和数量。
第四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五条 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
聘请外部顾问。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六条 筹资活动中的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集中在本公司实施,本公司下属子公司
不具有上述两项筹资权利。
本公司及子公司借款计划金额,若与本公司当期的借款余额之和超过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应提交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
施。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中,子公
司的对外借款应获得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并上报本公司批准。
权益性融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
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本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与发行公司债
券、股票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具体办理,如有必要,也可由本公司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
第八条 筹资归口部门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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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九条 在实施筹资计划之前,为了避免盲目筹资,要对筹资的效益可行性进行分
析论证,确保筹资活动的效益性;要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最佳的筹资方
式,降低筹资成本;并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条 借款方案(包括贷款额、贷款方式、结构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由财务部
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有权机构或人员批准后,由财务部出面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
达成借款意向,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办理借款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并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整理发行材
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联络中介机构,与券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或股票承销协议,直
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第十二条 有关筹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筹资业务的人员
或机构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本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对重要的上述
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
第十三条 财务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
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财务部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通过
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
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至
少于每个会计年度末,与相关的银行进行账务核对工作,同时,至少要在每个会计年度
末,打印本公司的贷款卡记录,并与本公司的财务账面进行核对,对于不符的项目及时
查找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首先,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改变筹措
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获得相应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
其次,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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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
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
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最后,投资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的筹措资金的借
款时间,币种、金额及来源等内容,了解有关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及时计算利息
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维护企业良好的
信用形象。
第十七条 偿还公司债券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办理。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门应报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原因,
必要时提请本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
期。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权益性筹资活动及债券筹资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检查权;一
般债务性筹资活动由审计风控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九条 筹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
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
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存放是否整齐有序以及是否完整无缺;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
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是否存在铺张浪费
的现象;
(七)所筹资金的归还情况。重点检查批准归还所筹资金的权限是否恰当以及是否
存在逾期不还又不及时办理展期手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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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加强和
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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