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作为考核和薪酬管理对象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
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职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
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非经常性工作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工作小组专
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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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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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
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相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与会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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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应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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