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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 邮编: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8 6208 8001 传真/Fax : +86 28 6208 8111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中伦成律(见)字第 108718-0001111301 号

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3日14时3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
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了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并于2023年10月27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浩物机电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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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九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
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
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
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风险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修订<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筹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
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二
〇二三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提议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议案。

    2.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浩物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二
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4.公司董事长陆才垠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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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或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163,221,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94%。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3年11月7日15时00分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
表公司股份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
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本所见证律师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
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下列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221,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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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221,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221,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221,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221,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
                                      4
                                                                     法律意见书

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221,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221,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221,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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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221,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第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
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
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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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陈 笛




                                           经办律师:

                                                            孟柔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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