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九届十五 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郑政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公司提供的拟聘任人员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法 律、法规,认为郑政利先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 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管理能力,并 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不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情形。 本次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提名、聘任 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聘任。 独立董事: 张肃珣 袁知柱 钟田丽 二 0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