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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晋控电力: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8-11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 / 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
                  电话/Tel:0351 -2715333\4\5\6\7\8\9
                      E-mail: 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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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华律字〔2023〕0810-58 号




致: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以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余丹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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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十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晋能
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23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阳街南一条 10 号晋
控电力 15 楼 1517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会成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
一致,董事长刘会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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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
理人)35 人,代表股份 1,404,206,1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636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1,389,683,8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164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14,522,3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4720%。

    (二)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3 人,代表股份
14,522,3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72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14,522,35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472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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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
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1,769,8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65%;反对
2,436,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弃权 1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6,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2239%;反对
2,436,2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761%;弃权 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为临汾热电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1,769,8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65%;反对
2,436,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弃权 1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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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2,086,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2239%;反对
2,436,2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761%;弃权 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为同达热电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1,769,8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65%;反对
2,436,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弃权 1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6,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2239%;反对
2,436,2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761%;弃权 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聘请财务决算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2,009,3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36%;反对
2,086,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6%;弃权 11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5,5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8729%;反对
2,086,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696%;弃权 11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75%。

    表决结果: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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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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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
                                            安燕晨




                                              余     丹




                                           202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