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兴铸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3-12-23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经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 ........................................... 1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构成及运行 ......................................... 2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方式 ........................................... 2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保障 ........................................... 3
第六章 附 则 ..............................................................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
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以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
要股东(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由全体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审议本规则 和相关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事项的会议。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 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为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所需的必要 审议程序,
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施行。且 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本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事项为董事会特定议案的前置审议程序,应 当由独立董
                                     1
事专门会议审议后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构成及运行

    第五条 公司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自律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
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召集人在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 事;出
现紧急情况的,召集人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通过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等远程技术手段参会的,也属于上述亲自出
席会议的情形。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 召集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举行,每名独立 董事对
会议议案享有一票投票权;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 半数同意通
过。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中应当对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方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在公司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应当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
                                     2
点以及参会人员提前向董事会秘书通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参会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不参加专门会议的,由专门会议
召集人安排一名独立董事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保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
支持。由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当公司出现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时,董事 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通知期限,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行使审议职权需要获取相关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内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的会议记录及会议资料由公司保存。董事会
秘书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规则解
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