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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新建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12-30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和《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授权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日

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本页无正文,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于月华)              (胡金玉)                 (刘婕卉)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