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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大医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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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包括本公司在内,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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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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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

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

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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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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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

六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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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

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

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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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

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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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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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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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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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或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

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12 / 14
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13 / 14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

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

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14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