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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神科技: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023-10-20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神科技

股票代码:000790.SZ



收购人名称:成都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555 号 1 栋 1 单元 26 楼 2606 号



一致行动人:四川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



一致行动人:成都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




一致行动人: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成都市十二桥路 37 号新 1 号华神科技大厦 A 座 5 楼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月


                                     1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
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华神科技
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在华神科技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
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收购前,收购人通过
华神集团持有华神科技 17.74%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的情况下,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华神科技 37.85%股权。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通过此次交易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30%,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收购人可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
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
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6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6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9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16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 16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 16

      三、收购人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 16

第四节 收购方式 ....................................................................................................... 17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的持股情况 .............................................................. 17

      二、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 17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 27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42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43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 43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 4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45




                                                                3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报告书摘要中的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摘要           指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指
本次重组                    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博浩达 100%股权事项
                            上市公司拟向包括成都远泓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合格投资者发行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指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华神科技,股票
华神科技、上市公司     指
                            代码:000790.SZ)
标的公司、博浩达       指   四川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四川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方   指   四川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远泓               指   四川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博浩达             指   成都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华神集团               指   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星慧集团               指   四川星慧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远泓               指   成都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源创博泰               指   源创博泰(成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肌肉肌醇(myo-inositol),又名环己六醇,广泛分布在动物和
                            植物体内,是很多动物、微生物的重要生长因子。最早从心肌
肌醇                   指   和肝脏中分离得到,具有水溶性。肌醇在自然界存在有多个顺、
                            反异构体,天然存在的异构体为顺-1,2,3,5-反-4,6-环己六醇。目
                            前广泛应用于医药、食品和饲料添加剂
                            合成生物是 21 世纪兴起的一门新兴交叉融合性学科,伴随分子
                            生物学,细菌学和发酵工程等学科大力发展,阐明了生物体内
                            合成的基本规律的基础上,以工程化设计为理念,利用基因编
合成生物               指   辑技术、计算机模拟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化学合成技术等对
                            生物体进行有目标的设计、改造或重新合成新的生物系统或改
                            造旧的生物代谢过程,从而实现生物新的功能或利用生物合成
                            需要的物质的学科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
                       指
议》                        司、成都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指   司、成都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
议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
《盈利承诺补偿协议》   指
                            司、成都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盈利承诺补偿协议》


                                         4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
《股份认购协议》       指
                            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四川远泓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及成都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博浩达生物
《资产评估报告》、评
                       指   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涉及四川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
估报告
                            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
                            第 1940 号)
评估机构、沃克森       指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若本次交易于 2024 年实施
业绩承诺期             指
                            完毕,则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度
评估基准日             指   2023 年 5 月 31 日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
过渡期                 指
                            的期间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证券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摘要所涉及数据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造成。




                                           5
              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名称         成都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1TU3J3J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黄明良
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16 日
注册地址           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555 号 1 栋 1 单元 26 楼 2606 号
通讯地址           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555 号 1 栋 1 单元 26 楼 2606 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2016 年 3 月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
                   生物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商务咨询(不含投
经营范围           资咨询);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成都远泓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成都远泓的控股股东为星慧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黄明良、欧阳萍夫妇。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6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一致行动人外,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
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名称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比例             比例
                                                                        中西成药、生物制药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                                                   及大健康产品的研
1                           62,814.26           -             15.25%
     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产和销售,以
                                                                        及钢结构施工业务等
     四川博浩达生物科                                                   肌醇产品的生产与销
2                           10,000.00           -             90.00%
     技有限公司                                                         售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收购人外,星慧集团(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所
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直接持股比         间接持股比
              名称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例                 例
1    成都星宸投资有限公司       20,408.00           100.00%                 -   投资管理业务
2    成都泓霖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                 -   投资管理业务
3    成都嘉煜投资有限公司        7,000.00           100.00%                 -   投资管理业务
4    成都星宸科技有限公司       10,544.94                 -        100.00%      技术咨询业务
     海南星煜宸投资集团有限
5                                5,000.00           100.00%                     投资管理业务
     公司
6    海南星煜宸科技有限公司      5,000.00                 -        100.00%      技术咨询业务
7    海南琏升科技有限公司       37,800.00                 -            51.40%   技术咨询业务
                                                                                软件产品和服
8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569.87                 -            7.25%
                                                                                务
     成都星瑞酒店管理有限公
9                                4,738.66           100.00%                 -   酒店管理业务
     司
     成都锦绣城旅游开发有限
10                               3,000.00           100.00%                 -   旅游开发业务
     公司
     成都星峄酒店管理有限公
11                               1,000.00           100.00%                 -   酒店管理业务
     司

(四)收购人业务发展及简要财务情况

     1.主营业务情况

     成都远泓的主营业务以投资管理业务为主,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业务等。

     2.最近三年简要财务情况

     成都远泓最近三年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7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03,042.65             260,106.18            245,679.75
负债总额                           204,159.93             167,240.69            152,068.29
净资产                              98,882.72              92,865.49             93,611.46
资产负债率                            67.37%                 64.30%                   61.90%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00,434.74              98,545.71             63,436.77
净利润                               6,402.61                 247.78             -4,836.62
净资产收益率                           6.68%                  0.27%                   -9.34%
    注:上述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数据,其中 2020 年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审计(报告号为:XYZH/2021CDAA30182);2021 年财务数
据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号为:[2022]京会兴审字第
63000011 号);2022 年财务数据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
号为:[2023]京会兴审字第 63000007 号)。

(五)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的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成都远泓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均
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地
 黄明良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欧阳萍            女      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余静             女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七)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 5%的情况及持有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华神科技外,收购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外
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直接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8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四川远泓

收购人名称         四川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2MA6CP14468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黄明良
成立日期           2017 年 4 月 27 日
注册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
通讯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2017 年 4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生物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商务信息咨询;从
经营范围           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成都博浩达

收购人名称         成都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2MA6DHECJ2R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余静
成立日期           2017 年 9 月 12 日
注册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
通讯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2017 年 4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生物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食品添加剂原料、
                   饲料添加剂原料的生产、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
经营范围
                   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华神集团

收购人名称         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2018548628
注册资本           7,150 万元人民币



                                        9
法定代表人         欧阳萍
成立日期           1994 年 4 月 22 日
注册地址           成都市十二桥路 37 号新 1 号华神科技大厦 A 座 5 楼
通讯地址           成都市十二桥路 37 号新 1 号华神科技大厦 A 座 5 楼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期限           1994 年 4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
                   营)从事药品及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
经营范围
                   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产权控制关系

    1.四川远泓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四川远泓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成都远泓持有四川远泓 100%股权,为四川远泓的控股股东。黄明良、欧阳
萍夫妇为四川远泓的实际控制人。

    2.成都博浩达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成都博浩达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10
    成都远泓持有成都博浩达 80%股权,为成都博浩达的控股股东。黄明良、欧
阳萍夫妇为成都博浩达的实际控制人。

    3.华神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神集团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成都远泓持有华神集团 85.99%股权,为华神集团的控股股东。黄明良、欧
阳萍夫妇为成都博浩达的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一致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下属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11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均为成都远泓,实际控制人均为黄明良、欧阳
萍夫妇。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一致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
下属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介绍”之“一、收购人基本情况”之“(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
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四)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业务发展及简要财务情况

    1.四川远泓

    (1)主营业务情况

    四川远泓作为持股平台,未开展实质经营活动。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
四川远泓的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商
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三年简要财务情况

    四川远泓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6,962.15              6,494.79              6,498.10
负债总额                         1,530.65              1,530.75              1,503.01
净资产                           5,431.50              4,964.04              4,995.08
资产负债率                        21.99%                23.57%                23.13%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467.46                -30.25                  -4.26
净资产收益率                       8.99%                 -0.61%                -0.09%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母公司财务报表数据。

    2.成都博浩达

    (1)主营业务情况

    成都博浩达作为持股平台,未开展实质经营活动。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


                                        12
日,成都博浩达的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
让;食品添加剂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的生产、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
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三年简要财务情况

    成都博浩达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5,471.15              5,000.47              5,000.78
负债总额                            24.53                 19.53                 19.11
净资产                           5,446.62              4,980.94              4,981.67
资产负债率                         0.45%                 0.39%                 0.38%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465.68                  -0.73               -14.05
净资产收益率                       8.93%                 -0.01%                -0.28%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的母公司财务报表数据。

    3.华神集团

    (1)主营业务情况

    华神集团系华神科技的控股股东,持有华神科技 17.74%股权,主要业务为
对该部分股权进行管理和经营。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华神集团的经营范
围为:“(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从事药品及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
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三年简要财务情况

    华神集团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3
资产总额                          169,385.40             132,394.08         115,772.63
负债总额                           70,484.77              36,040.69          25,980.44
净资产                             98,900.63              96,353.39          89,792.19
资产负债率                           41.61%                 27.22%                22.44%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87,313.06              94,534.16          75,931.59
净利润                              3,235.86               6,691.41           3,634.49
净资产收益率                          3.31%                  7.19%                4.12%
    注:上述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数据,其中 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审计(报告号为:XYZH/2021CDAA30183);2021 年度财
务数据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号为:[2022]京会兴审字第
63000010 号);2022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
告号为:[2023]京会兴审字第 63000006 号)。

(五)收购人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四川远泓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四川远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
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地
 黄明良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欧阳萍            女      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余静             女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2.成都博浩达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成都博浩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
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地
 黄明良            男     董事长               中国        中国              否
  余静             女     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游淳             男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张春育            女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14
  杨苹      女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3.华神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神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
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居留地
  欧阳萍    女     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黄明良    男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黎友容    女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王铎学    男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权可富    男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张倩     女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苏蓉蓉    女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欧阳嘉    男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吴晖晖    女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杨前勇    男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六)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的处罚、重
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七)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及持有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四川远泓和成都博浩达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及持有金
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华神集团除持有上市公司华神科技 17.74%股
权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 5%的情况及持有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15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旨在整合优质资源,实现上市公司在合成生物领域的战略目标,进
而提高上市公司运营质量及效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于对上市公司的价值
认可和未来发展的信心,拟进行本次收购。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收购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
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华神科技股份的计划。若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将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3 年 9 月 18 日,成都博浩达召开股东会议,签署了《成都博浩达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成都博浩达持有
的标的公司 50%股权(对应出资额 5,000.00 万元);2023 年 9 月 22 日,四川远
泓召开股东会议,签署了《四川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同意上市公
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四川远泓持有的标的公司 50%股权(对应出资额
5,000.00 万元)。




                                    16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交易前,成都远泓通过华神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111,431,281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7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3.90 元/
股,四川远泓以其持有标的公司 50%的股权收购上市公司 101,612,236 股,成都
博浩达以其持有标的公司 50%的股权收购上市公司 101,612,236 股。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完成前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成都远泓通过华神集团、四川远
泓、成都博浩达合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314,655,75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37.85%。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华神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
制权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其中,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
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四川远泓、成都博浩达。发行对象以其
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3.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
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

                                   17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80%(元/股)    本次发行价格(元/股)
 前 20 个交易日           5.056                   4.045
 前 60 个交易日           4.869                   3.895                     3.90
 前 120 个交易日          5.000                   3.999
  注:
  1.“交易均价”和“交易均价的 80%”均保留三位小数并向上取整,前述价格指标测算未考
  虑除权除息事项;
  2.2023 年 6 月 7 日,公司发布《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 元人民币(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上市公司因
  筹划本次重组事项于 2023 年 6 月 8 日起开始停牌,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6
  月 13 日,考虑前述权益分派事项后,上述价格需向下进行调整;
  3.本次确定的发行价格已考虑上述“注 2”所涉及的权益分派事项。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3.90 元/股,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该发行价格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最终发行价格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深
  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18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息,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
数,K 为每股配股数,A 为配股价,P1 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值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4.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 1 股的
部分视为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直接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测
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为 203,224,472 股,分别向四川远泓
和成都博浩达发行 101,612,236 股和 101,612,236 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准。

    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
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因本次重组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重组的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本次重组的发行价格的,则交易对方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华神集团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
的除外。

    前述锁定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照前
述锁定期进行锁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

                                    19
述锁定期或存在其他要求,则相关主体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
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6.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盈利的,则盈利部分归上市公司享有。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亏损的,则由交易对方以连带责任方
式在交割完成日后 6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前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资产交割

    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交割前提条
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豁免且该等协议生效后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将标的资产过户至
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拟向包括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成都远泓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合格
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成都远泓不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
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


                                   20
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
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成都远泓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竞价发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
为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
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自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4.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9,10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其中成都远泓拟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发行股份总数的 3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上
限。

    自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
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锁定期安排

    公司向成都远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21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其他发
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
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发行对象所持股份增加的部分,亦应
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配套募集资
金认购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项目建设、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交易税费
等,具体情况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
              项目名称
                                         (万元)         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源创博泰 2023 年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6,600.00               72.53%
博浩达信息化建设项目                           1,450.00               15.93%
中介机构费用及交易税费                         1,050.00               11.54%
                合计                           9,100.00              100.00%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上市公司将通过
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若根据实际
情况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将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
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根据沃克森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 2023 年 5 月 31 日作为评
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博浩达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最终
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评估结果。经收益法评估,博
浩达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79,257.54 万元,评估增值 66,557.90 万元,增值率为
524.09%。

    根据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博浩达 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作

                                   22
价为 79,257.54 万元。

(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

    (1)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方和补偿义务人为四川远泓、成都博浩达(以下
合称补偿义务人)。

    (2)经各方协商,业绩承诺期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若本
次交易于 2024 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增加一年,即业绩承诺期为 2023 年度、
2024 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度。

    (3)补偿义务人承诺,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会计年度,标的公司对应的业
绩承诺指标以沃克森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标的公司同期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归母净利润)预测数为准。
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若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
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业绩承诺指标,补偿义务人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根据沃克森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 2023 年至 2026 年业绩承诺
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度      2026年度
 扣非归母净利润            8,502.99        7,000.55      6,943.07      7,374.26


    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数为准,且应扣除募投项目实施带来的新增损益影响。

    2.业绩承诺补偿的方式及计算公式

    如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末,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
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业绩承诺指标的,则上市公司应在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
的 10 个交易日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金额,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补偿义务人: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业绩承诺指标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
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业绩承诺指标数总和×标的股权交易作价

                                      23
-累积已补偿金额。

    在上述公式中: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业绩承诺指标数”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
期末业绩承诺指标数的累计值;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
末实现净利润(标的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数的累计值;

    “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业绩承诺指标数总和”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
承诺指标数的合计值。

    为免疑义,“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零时,按零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
冲回;“累积已补偿金额”为补偿义务人作出的股份及现金补偿金额之和。

    如补偿义务人根据上述约定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则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
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补偿(但如监管部门对补偿形式有要求的,应
遵守监管部门的要求),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补偿的,差额部分应以现金补偿。
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如果补偿义务人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当期应
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目标股份发行价格。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
的应补偿股份数量不为整数,不足一股部分,由补偿义务人按照发行价格以现金
方式补偿。

    (2)如果补偿义务人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补偿的,应以
相应的现金予以补足: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已补
偿股份数量)×目标股份发行价格。为免疑义,计算本条所述补偿股份的数量时,
不考虑下述第 3)条所述转股或送股的影响。

    (3)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等情形的,则补偿股份数量
作相应调整: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
(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果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人基于补偿股份数在


                                  24
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
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返
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补偿实施时应
补偿股份数量。

    3.标的资产减值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
已补偿股份总数×目标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在减
值测试报告出具后 90 日内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补偿时,补偿义务人应首先选
择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补偿的以现金补偿。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
偿期限内标的公司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标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影响。

    其中:

    (1)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期末标的资产评估值(扣
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标的公司利润分配等因素的
影响)。

    (2)期末减值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累积已补偿金
额,补偿义务人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应补偿金额/目标股份发行价格。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不为整数,不足一股部分,由补
偿义务人按照发行价格以现金方式补偿。

    (3)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偿,现金
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减值应补偿现金金额=期末减值应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目标股
份发行价格

    (4)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排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增资、减
资、接受赠予以及标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影响;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


                                  25
增或送股等情形的,则补偿义务人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补偿义务人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后)=补偿义务人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前)×
(1+转增或送股比例)。

    4.业绩承诺补偿的实施

    若补偿义务人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中介机构出
具专项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后 30 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关于股
份回购并注销的方案,上市公司届时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后回购该等
应补偿股份,并尽快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

    若补偿义务人须进一步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中介
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后 45 日内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应
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相应的补偿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

    补偿义务人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
若上述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
上市公司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或因补偿义务人所持股份因被冻
结、被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补偿
义务人不能以股份进行补偿的,补偿义务人应采用现金补偿方式完成足额补偿。

    自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以现金形式
替代该等股份进行补偿前,补偿义务人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
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以现金形式替代该等股份进行
补偿前对应股利分配的权利。

    在业绩承诺期内涉及补偿义务人的应补偿金额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应另
行补偿的金额,由四川远泓、成都博浩达按照 50%、50%的比例分担,并各自分
别向上市公司实施股份补偿或现金补偿。补偿义务人各主体均独立、非连带地履
行补偿义务。在任何情况下,补偿义务人各主体补偿的股份数不超过其各自在本
次发行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包括因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
送股而相应增加的股份数)。



                                  26
    补偿义务人保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
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
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
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5.业绩承诺补偿和减值补偿的上限

    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同意就业绩承诺补偿总金额和减值补偿金额的累计
金额设置上限,该上限的金额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五)超额业绩奖励

    为了绑定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核心人员的利益,进一步激励核心
员工,增强标的公司核心人员稳定性,经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协商,本次交易拟
设置超额业绩奖励条款。

    根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交易协议,业绩承诺期满,如果标的公司
在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扣非归母净利润)之和大于累计承诺净利
润(扣非归母净利润)之和,则超过累计承诺利润部分的 40%作为超额业绩奖励
支付给标的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员,但奖励安排的金额不超过本次华神科技
购买博浩达 100%股权交易总对价的 20%。

    业绩奖励对象限定为博浩达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员。获得奖励的对象和具体
分配方法由博浩达的总经理拟定,并提交博浩达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华神科技
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超额业绩奖励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相关规定进行会计
处理。前述奖励金额为税前奖励金额,在博浩达支付奖励金额时应当由博浩达代
扣代缴被奖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3 年 6 月 19 日,上市公司与四川远泓、成都博浩达签订了《发行股份购

                                     27
买资产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合同主体为上市公司(甲方)和四川远泓(乙方
1)、成都博浩达(乙方 2)(合称乙方)。

    2.交易方案构成

    甲方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在本次
购买资产的同时,甲方向包括成都远泓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
募集配套资金,但本次交易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
资金成功与否以及最终的发行数量和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影响本次交易的实施。

    3.交易价格与定价依据

    交易各方同意以各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
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在本次交易方案确定后,由交易
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4.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系乙方合法拥有的目标公司 100%股权及依法享有的全部
股东权利及应依法承担的全部股东义务。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对其在本次
交易实施完毕之前依法享有的债权或负担的债务仍以其自身名义享有或承担,本
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标的公司成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其作为独立法
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不发生变化,仍然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保持目
标公司原有经营管理层架构稳定及有效自主经营权以便业绩承诺方实现其业绩
承诺。

    5.业绩补偿与承诺

    乙方同意就本次交易向甲方进行业绩承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具体
安排,将于本次交易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交易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协商确定,并由上市公司与乙方就该等业绩承诺及补偿安
排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6.股份发行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上市安排


                                  28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全部新增股份将于深交所上市交易。

    (2)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 3.90 元/股(该价格已综合考虑了甲方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实施的分红除息因素影响),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本次发行定价基准前 6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须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深交
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
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交易各方同意,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配股、增发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息,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
数,K 为每股配股数,A 为配股价,P1 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值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乙方,发行对象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即标
的资产进行认购。

    (4)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
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向单一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该交易对方所获得的股份

                                    29
对价金额/发行价格(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
至股,不足 1 股的部分视为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直接计入上市公司资本
公积)。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
应调整。

    (5)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乙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发行股份上市起 36 个月内
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股
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
发行价格,乙方认购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发生
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发行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
长于上述锁定期或存在其他要求,则相关主体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
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6)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甲方本次发行后的新
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7.本次交易的实施

    (1)标的资产交割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的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修改目标公司的章程,协助目标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等。除各方


                                  30
约定的乙方应继续履行的义务之外,标的资产的权利和风险自交割日起发生转移,
甲方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即为标的资产的唯一权利人,享有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一
切权利、权益和利益,并承担标的资产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乙方不再对标的资产
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和责任。

    (2)本次交易涉及新增股份登记

    本次交易涉及新增股份登记事宜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
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8.过渡期安排

    各方同意,目标公司于交易基准日之前的留存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由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目标
公司产生的盈利、收益归甲方所有,亏损及损失由乙方以连带责任方式承担,并
以现金形式对甲方予以补足。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在亏损数额经由交易各方共同认可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后的 60 日内,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
支付。各方同意由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过渡
期损益的数额进行审计,并在交割日后 60 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报告予以确认。
各方同意,以交割日上月的最后一天作为上述专项审计的审计基准日。

    9.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协议生效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特定条款外,本协议其余内容自以下条件成就之日起生
效:

    1)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

    (2)协议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本协议的变
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其他各方书

                                    31
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转移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3)协议终止

    本协议可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终止,一方根本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
议不能继续履行,并且在收到对方要求改正该违约行为的通知后 20 日内仍未予
以补救或纠正,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守约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不影
响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其他权利。

    10.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
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
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
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而导致本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
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主张赔偿责任。

    如因受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因证券监
管机构未能批准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交易不能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3 年 10 月 19 日,上市公司与四川远泓、成都博浩达签订了《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合同主体为上市公司(甲方)和四
川远泓(乙方 1)、成都博浩达(乙方 2)(合称乙方)。

    2.标的资产的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根据沃克森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5 月 31 日,标的资产
评估值为 79,257.54 万元。成都博浩达持有的目标公司 50%股权、四川远泓持有
的目标公司 50%股权对应评估值分别为 39,628.77 万元、39,628.77 万元。经各方

                                     32
协商确定,以上述评估结论为基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转让对价确定为
79,257.54 万元,其中成都博浩达持有的目标公司 50%股权对价为 39,628.77 万元,
四川远泓持有的目标公司 50%股权股权对价为 39,628.77 万元。

    甲方以向乙方定向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支付标的资产的全部转让对
价。

    3.股份支付对价的发行数量

    甲方向乙方发行 A 股股票数量根据以下方式为基础确定:本次向乙方发行
股票的总股数=甲方向乙方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转让对价/发行价格(3.90 元/
股),甲方向单一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该交易对方所获得的股份对价金额/
发行价格(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
1 股的部分视为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直接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按照本协议上述规定的股权转让对价 79,257.54 万元和发行价格(3.90 元/
股)计算,就标的资产收购甲方需向乙方 1 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101,612,236 股;
甲方需向乙方 2 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101,612,236 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
整。本次最终发行股份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股份数量为准。

    4.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协议生效

    本补充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
效。

    (2)协议变更

    本补充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本补充
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
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或义务转让、转移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33
    (3)协议终止

    本补充协议可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终止,一方根本违反本补充协议
导致本补充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并且在收到对方要求改正该违约行为的通知后
20 日内仍未予以补救或纠正,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补充协议。守约方行使解
除本补充协议的权利,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其他权利。

(三)《盈利承诺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3 年 10 月 19 日,上市公司与四川远泓、成都博浩达签订了《盈利承诺
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合同主体为上市公司(甲方)和四川远泓(乙方 1)、
成都博浩达(乙方 2)(合称乙方)。

    2.业绩承诺期间

    业绩承诺期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若本次交易于 2024 年实
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增加一年,即业绩承诺期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度(以下统称“业绩承诺期”)。

    3.承诺净利润数

    乙方承诺,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会计年度,目标公司对应的业绩承诺指标以
评估报告所预测的标的公司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以下
简称“扣非归母”)的净利润预测数为准。依据评估报告,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
期内 2023 年至 2026 年业绩承诺指标如下:

        项目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度      2026年度
扣非归母净利润(万元)      8,502.99        7,000.55      6,943.07      7,374.26

    净利润数均应当以目标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数为准,且应扣除募投项目实施带来的新增效益影响。

    4.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各方同意,在业绩承诺期内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由甲方聘请的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格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的

                                       34
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的出具时间应不晚于甲
方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甲方应当在业绩承诺期内每年度报告中单独披
露目标公司的所实现的(累计)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目标公
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目标公司
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在业绩承诺期内保持一贯性。业绩承诺期内,未经上市公
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做出重大改变。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所对应的于业绩承诺期内每年实现的净利润数应根据合
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上述专项审核意见结果为依据确定。

    5.业绩承诺补偿的方式及计算公式

    如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末,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
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业绩承诺指标的,则甲方应在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乙方应补偿的金额,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业绩承诺指标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
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业绩承诺指标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
-累积已补偿金额。

    在上述公式中: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业绩承诺指标数”为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
期末业绩承诺指标数的累计值;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为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
末实现净利润(目标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数的累计值;

    “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业绩承诺指标数总和”为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
承诺指标数的合计值。

    为免疑义,“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零时,按零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
冲回;“累积已补偿金额”为乙方作出的股份及现金补偿金额之和。

    如乙方根据上述第 1 条约定需向甲方支付补偿,则乙方应优先以因本次交易


                                     35
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补偿(但如监管部门对补偿形式有要求的,应遵守监管部
门的要求),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补偿的,差额部分应以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方
式如下:

    (1)如果乙方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当期应补偿股
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目标股份发行价格。

    (2)如果乙方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补偿的,应以相应的
现金予以补足: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已补偿股份
数量)×目标股份发行价格。为免疑义,计算本条所述补偿股份的数量时,不考
虑下述第(3)条所述转股或送股的影响。

    (3)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等情形的,则补偿股份数量作相
应调整: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
转增或送股比例)。

    6.标的资产减值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甲方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标的资产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已补
偿股份总数×目标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乙方应在减值测试报告
出具后 90 日内对甲方另行补偿。补偿时,乙方应首先选择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
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补偿的以现金补偿。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
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其中:

    (1)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期末标的资产评估值(扣
除业绩承诺期内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利润分配等因素的影响)。

    (2)期末减值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累积已补偿金
额,乙方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应补偿金额/目标股份发行价格。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不为整数,不足一股部分,由乙


                                  36
方按照发行价格以现金方式补偿。

    (3)乙方持有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乙方以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的计
算公式如下:

    期末减值应补偿现金金额=期末减值应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目标股
份发行价格

    (4)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排除业绩承诺期内甲方对目标公司进行
增资、减资、接受赠予以及目标公司对甲方利润分配的影响;如甲方在业绩承诺
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等情形的,则乙方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乙方另
需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后)=乙方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
或送股比例)。

    减值补偿的实施比照本协议“业绩承诺补偿的实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7.业绩承诺补偿的实施

    若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进行股份补偿的,甲方应在相关中介机构出
具专项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后 30 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关于股
份回购并注销的方案,甲方届时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后回购该等应补
偿股份,并尽快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

    若乙方须进一步向甲方进行现金补偿的,甲方应在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
告/减值测试报告后 45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相应的补偿现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向甲方补偿的股份数由甲方以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
若上述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甲方
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或因乙方所持股份因被冻结、被强制执行
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以股份进行
补偿的,乙方应采用现金补偿方式完成足额补偿。

    自乙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以现金形式替代该
等股份进行补偿前,乙方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应补偿股份数
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以现金形式替代该等股份进行补偿前对应股

                                   37
利分配的权利。

    在业绩承诺期内涉及乙方的应补偿金额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应另行补偿
的金额,由乙方 1、乙方 2 达按照 50%、50%的比例分担,并各自分别向甲方实
施股份补偿或现金补偿。乙方各主体均独立、非连带地履行本协议约定之补偿义
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各主体补偿的股份数不超过其各自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甲
方股份的数量(包括因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数)。

    乙方保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
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
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
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8.业绩承诺补偿和减值补偿的上限

    各方同意,就业绩承诺补偿总金额和减值补偿金额的累计金额设置上限,该
上限的金额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9.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业绩承诺期满,如果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扣非归
母净利润)之和大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扣非归母净利润)之和,则超过累计承诺
利润部分的 40%作为超额业绩奖励支付给目标公司管理层和核心管理人员,但奖
励安排的金额不超过本次甲方购买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的 20%。

    业绩奖励对象限定为目标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人员。获得奖励的对象和具体分
配方法由目标公司的总经理拟定,并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甲方有
权审议机构批准同意后实施。

    超额业绩奖励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相关规定进行会计
处理。前述奖励金额为税前奖励金额,在目标公司支付奖励金额时应当由目标公
司代扣代缴被奖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

    10.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38
    (1)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交易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

    (2)协议变更

    本补充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本补充
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
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或义务转让、转移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3)协议终止

    本补充协议可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终止,一方根本违反本补充协议
导致本补充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并且在收到对方要求改正该违约行为的通知后
20 日内仍未予以补救或纠正,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补充协议。守约方行使解
除本补充协议的权利,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其他权利。

    11.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则逾期一日按照未支付
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项
下的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害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
损失。

(四)《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3 年 10 月 19 日,上市公司与成都远泓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根据
协议约定,合同主体为上市公司(甲方)和成都远泓(乙方)。

    2.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39
1.00 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募集配套资金发
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
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
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乙方不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乙方承诺接受市场竞
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自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4.认购金额及数量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认购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总数
的 30%,认购数量上限计算至千位数(计算结果向下取整)。

    5.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认购款总额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
票,并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且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
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将认购款划入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
户。

    在乙方支付认购款后,甲方应尽快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本协议约定种类和数额的股票之合法持有人。

    6.锁定期安排

    乙方基于本协议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
何方式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锁定期内,由于上市
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乙方所持股份增加的部分,亦应遵


                                  40
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乙方应根据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
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
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

    (2)协议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本协议的变
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协议终止

    本补充协议可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终止,一方根本违反本补充协议
导致本补充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并且在收到对方要求改正该违约行为的通知后
20 日内仍未予以补救或纠正,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补充协议。守约方行使解
除本补充协议的权利,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其他权利。

    9.违约责任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
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协议约定股票发行事宜如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或未获得中国证
监会注册通过,不构成甲方违约。

                                  4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
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
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交易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涉及的股份均为上市公司发行的新
股,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42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
 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
 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
 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收购前,成都远泓通过华神集团间接控制华神科技 17.74%股权。本次
 收购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成都远泓通过华神集团、四川远
 泓、成都博浩达合计间接控制华神科技 314,655,75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37.85%,本次权益变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已承诺通过本次收购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上
 市公司董事会将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就本次收购涉及的收购行为
 免于发出要约。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收购人可依据上述《收购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免于发出要约。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收购前                        本次收购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华神集团                    111,431,281            17.74%      111,431,281         13.40%

四川远泓                                 -               -     101,612,236         12.22%

成都博浩达                               -               -     101,612,236         12.22%

成都远泓控制的主体合计       111,431,281          17.74%       314,655,753        37.85%

其他股东                    516,711,283            82.26%      516,711,283         62.15%

           合 计            628,142,564           100.00%      831,367,036        100.00%
 注:成都远泓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数量暂未确定,上述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43
的变化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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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
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本报告书摘要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
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未披露信息,也不存在中
国证监会或者深圳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45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成都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明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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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川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明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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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成都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   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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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欧阳萍



                                                     年     月     日




                                  49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成都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明良



                                                       年       月   日




                                  50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四川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明良



                                                       年       月   日




                                  51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成都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   静



                                                       年        月   日




                                  52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章页)




                                                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欧阳萍



                                                       年       月   日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