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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神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12-27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成 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 1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3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4


第五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4


第六章 担保的后续管理............................................................................................. 5


第七章 附 则 ..............................................................................................................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维护资产安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和《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指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
证、抵押或质押,也包括公司为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具体担保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专项贷款担保、银行承
兑汇票信用额度担保、银行保函信用额度担保以及出具承诺函等。
    第三条   公司和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公
司和子公司为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审批
权限和审批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
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其他主体提
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单位进行必要的资信审查,被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最近一次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章程、验资报
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系等相关资料;
    2、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事项、金额、期限、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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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等文件资料;
   5、其他相关重要资料。
   第七条 被担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4、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
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   公司的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担
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4、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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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
(包括代理人)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
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可相互提供担保。担保事项应由
被担保的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说明书(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事项、金额、期限、
方式、被担保单位基本情况)、主合同、担保合同、被担保单位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一并提交公司财务中心审核后报批。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审核担保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可以提供担保
的,报请公司财务总监、总裁同意后,将申请报告提交担保单位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担保事项及资料进行复审并认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以提供
担保的,报请董事长同意后,拟定担保事项议案并依据权限范围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批准并出具相关决议。
   第十八条      担保事项经担保双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担保双方单位方应签订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并严格履行相关担
保义务。担保合同的签订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事项的风险管理及具体工作事务由公司财务中心、审计监察中心、董
事会办公室共同承担,协同办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中心职责
   1、审核并按工作流程报批担保事项,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担保申请报告;
   2、及时掌握被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单位进行信息跟踪,确保担保
合同有效履行;
   3、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
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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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担保合同到期后,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
保关系,解除担保责任;
   5、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审计监察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审核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2、负责处理与担保有关的法律事务。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1、审核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根据担保申请报告,拟定担保议案,提请董事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担保事项予以及时、准确、完整地信息披露。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条     未经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以公司或子公
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第二十一条    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署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担保事项涉及抵押、质押的,由公司财务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应当明确被担保单位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担保的方式、范围、
期限等相关内容,并要求被担保单位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
情况。



                              第五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应严格遵循《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担保事项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
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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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担保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并及时归档存查。担保
合同到期后,应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会计系统的控制,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
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方式、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当债权单位对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公司为被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后,公司
审计监察中心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向被担保单位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     遇被担保单位破产,无论债权单位是否申报债权,公司均应提前介入和预先行
使追偿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担保事项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
关人员,将依据相关法规和《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罚,并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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