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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肃能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7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容。党委

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对提名委员会负责,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

收集、提供与提名委员会履行职权相关的资料,完成提名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经营层提案由相关业务主办部门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编制审议委员

会议案,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和会议申请程序;

   (二)召集人、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独立董事提出的议案,由证券部(董事

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室配合完成议案的编制;

   (三)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议案编制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履

行会议审批程序并组织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选人的任职资格、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三)提名人对提名是否同意相关情况;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及提

案部门相关人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工作细则中,“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
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