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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肃能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7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充分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资本运作、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容。运营
考核管理部对战略委员会负责,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收集、提供

与战略委员会履行职权相关的资料,完成战略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经营层提案由相关业务主办部门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编制审议委员

会议案,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和会议申请程序;

    (二)召集人、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独立董事提出的议案,由证券部(董事

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室配合完成议案的编制;

    (三)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议案编制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履

行会议审批程序并组织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长期战略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背景资料等;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公司战略规划、投资融资、资本运作等相关制度

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协议洽谈等工作并上报相关资料;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运营考核管理部及提案部门相关

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工作细则中,“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
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