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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7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接受四川九洲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中伦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
已向中伦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
漏之处。

    中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中伦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3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
公告了《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
下统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又于2023年5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14:30在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259
号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
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
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 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交 易 日 的 9:15-9:25 , 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
日9:15至2023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伦律师验证,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87,189,288股。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347,916股。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中伦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一)《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2,41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2,41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2,41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2,41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2,457,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49,81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反对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2,41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1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5,502,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反对127,1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2,411,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1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5,504,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反对125,4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议
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2,411,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1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5,504,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反对125,4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王   成




                                               经办律师:
                                                            唐   强




                                                      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