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财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09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经 2023 年 12 月 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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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
确保公司资金的获得及有效的运用,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建立有效的财务控制系统,提升公司财务效益,保护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确保公司各项具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化,规范公司财务会计核算
的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和《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指导制定本公司财务规
定、办法和操作细则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
规范,有效的筹集与使用资金,利用及管理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公司财务活动和
经济核算,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提高公司
经济效益。运用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是指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
门可以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在本制度框架内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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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独立董事、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财务与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
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公
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公司资金有效运用、资产的安全完整,提升财
务效益,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
财务总监必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
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与聘用程序进行聘用或
解聘,并履行职责。财务总监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财务部日常工作,确保财务、会计、税务、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化等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组织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
策和制度;
(三)有效的组织及实施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理等具体
财务管理工作,落实与实现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财务分析、绩效考核等决
策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税务、内部控制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会计、
税务等人员的配备,加强财务会计人员队伍建设,落实财务人才的素质及效率的
提升;
(五)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的规范与事项
管理;
(六)对资金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公司资金;
(七)负责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企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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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八)监督公司财务收支,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分析,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财务数
据支持。
(九)审核、签署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财务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履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的职责要求。
第八条 公司总部设财务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公司及下属公司的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执行符合相关管理部门与公司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
体系流程,对各下属公司各项经营、财务、税务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编制公司各类财务报告、报表及附注,
配合外部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检查工作和内外部审计工作;
(三)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证券部完成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监管机构的财务与会计
问题,对披露的财务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四)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保证公司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账实一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产减值测算工作,确保
准确反映资产价值;
(五)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办理税务事项,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统筹管理
各下属公司办理税务申报、缴纳及汇算清缴工作,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基于国家
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对税务合规和合法筹划
负责;
(六)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资金调配,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负责公司资金报表编制及现金流量的预测、计划,合理控制现金流;
(八)按照公司研发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筹集资金,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资
金成本,维护良好的融资渠道和资源,提高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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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公司外汇管理工作,统筹办理外汇收付事宜,有效控制外汇风险;
(十)配合完成公司的投资方案,并指导对外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分
析和管理等工作;
(十一)编制企业内部管理报表,定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对公司生产经营
和财务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从财务角度对公司提高经营效益提出建议;
(十二)组织和实施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公司财务系统的各类岗位培训、技能培训工作;
(十四)推进公司的财务信息化进程,以实现数据处理的规范化,提高信息
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十五)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保管会计档案,合理有效地利用会
计档案;
(十六)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公司建立财务会计专业岗位责任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核算、如实监督和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置财务人员,
培育期或规模较小,不便于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财务管理人员的下属公司,由公
司总部财务部直接负责其财务工作。公司对下属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垂直管理,由
总部财务部对下属公司财务进行业务管理、指导与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下属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由总部财务部委派或者推荐,依照规定程
序聘任、解聘、考核,下属公司的财务部负责人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并
接受公司总部财务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力求稳定,如发生调动或离职,需做好财务会
计工作交接:
(一)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办理工作移
交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二)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资料的完整性,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工作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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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
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
的标准,应当在披露前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计年度:公司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下属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
环境中的货币,公司及境内下属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之境外下属公
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确定其记账本位币。公司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财务部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完善会计科目体系、会计报告体系、业务流程账务处理指引和会计核算手册,
保证会计核算规范有序。
第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独立设置账簿,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
第十八条 总部财务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
情况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规范会计
凭证填制、会计账簿记录、财产物资清查、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基础工
作,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在不影响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下,遵循公司统一会计科目体系,设置和使用会计
科目。
第二十条 总部财务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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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
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三)实用性原则:会计科目应符合公司自身特点,满足公司实际需要。
第二十一条 因经济活动发生变化时,会计科目也应随之作相应的调整,以及
时全面地反映经济活动。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公司货币资金管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国家制度的规定,同时遵循如下原则:合理使用、
减少占压、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
(二)公司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
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公司应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
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
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四)所有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
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
能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
未能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者其他不利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
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六)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七)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
务结算使用。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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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开设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
个人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银
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用、闲置不用的银行账号应及时注销。账户的开立
和注销应按程序审批;
(八)银行预留印鉴章、网银盾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离保管,银行预留
印鉴章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等银行支付凭证上盖章;
(九)财务部指定专人每月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核对银行对账单,存在差异
的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十)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
库存现金的安全;
(十一)为规范公司对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管理,公司制定《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募集资金使用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存货管理
(一)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
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
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低值易耗品、发出商品等。
(二)公司对存货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存货采购、仓储、领用、
盘点、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存货采购的审批和执行管理,严格按照采购合同
约定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三)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的采购、保管、收发等业务,并定期和
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存货的采购、保管、收发、
处置等业务。存货的经管人员发生变动,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清点实物,交接账
册,并由存货管理部门负责人监交。
(四)公司应加强存货台账管理,定期盘点,并及时对盘点结果审批后进行
账务处理。
存货实行定期盘存制度。对所有的存货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面盘点,无论实
物存放何处,所有权属于公司的资产均应点验。存货的盘亏要及时查清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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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纠正。对由于工作严重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年度终了,公司要对存货进行全面的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
部或部分陈旧过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能收回的部分,
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四条 应收账款管理
(一)财务部定期对应收账款及账龄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坏账政策计提信
用减值损失;
(二)应收款项业务经办部门应对客户作信用调查,定期对客户资信情况进
行评估,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随时掌握客户当前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
况、信用状况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等;
(三)对应收款项应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对于逾期
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相关业务部门催收,并注意诉讼时
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
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
(四)公司应定期分析、研究应收款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方
案并执行;
(五)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在
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核销坏账。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管理各项资产根据公司及下属公司规定由各相应
部门进行统一分类管理,但其会计价值由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对
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
相关部门要予以配合;
(二)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按照资产购置和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使用、保管、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
度,按照章程和内部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落实执行责任,维护固定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
(四)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授权审批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严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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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内
管理和核算;
(五)公司应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对,
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价值、需要报
废的固定资产,及时按照权限报请审批清理;
(六)公司重视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权属关
系,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责任。加强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对
于土地使用权,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正式票据和合法权证。
第二十六条 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一)公司各项收入均要有合法的依据、凭证、并规定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
册核算,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二)公司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
用的开支。成本、费用的支出须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七条 预算管理
(一)公司建立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围绕公司未来年度经营计划开展,
是反映预算年度预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价值指标的各种预算总
和;
(二)公司成立预算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预算目标,审议公司、各部门定
期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及预算考核情况;
(三)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
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
行;
(四)财务预算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
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五)财务部是公司预算执行及绩效反馈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预算分
解、执行、预算调整、分析与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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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费用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照法律规定提取 10%的法定公积金;
3、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4、结合公司发展的需求,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及分红规划,对剩余利润进行分
配。
(二)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
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派发事项;
(五)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五章 财务报告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必
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要求定期编制,按月、季、年及时对内对外报送,财
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条 基于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内部信息保密
制度》等规则及制度,公司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相关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报
表使用者披露、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表相关规定:
(一)月度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月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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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每月规定日期前完成并报送;
(二)季度报告:包括第一季度、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三)半年度、年度报告:除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
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外,还需提供报告格式下各项明细表,编制合并报表、财
务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及格式编制;
(四)财务部由专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在各合并范围主体公司完成
个体报表、合并主体完成往来对账的前提下,以母公司报表为编制基础,进行合
并抵消内部交易事项,完成合并报表的编制及附注编写,并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
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委托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进行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不当审批和越权
审批。遵循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财务报告正式对外披露前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遵循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等制度,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
息和相关经营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
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
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法定代表
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及业
绩快报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运用财务分析的技术和方法,对
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重要财务指标的构成和趋势分别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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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定期组织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分析内容,
提出风险预警和需改善状况,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六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标准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
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财务管理。除财务信息系统实施会计核算外,逐步实现
公司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财务管理信息化。同时,渐进
地实现财务分析、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决策支持的信息化。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技术力量以及业务需求,结合考虑软件功能、安全
性、稳定性、响应速度、可扩展性等要求,合理选择购买、定制开发或购买与开
发相结合等方式配备会计信息化软件,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核算和财务信息化管
理, 充分利用财务信息系统的财务共享、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并报表、决策
支持等功能为公司财务报告、经营与管理决策,提供财务信息数据。
第四十条 公司由专职部门及专职人员负责财务信息系统管理与维护,以保障
财务信息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数据库检查,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十一条 执行企业会计信息化相关规范,加强财务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
作,做到数据不丢失、不损毁、不泄露、不被非法侵入或修改。财务信息数据视
同财务档案管理,必须定期进行备份工作,确保财务电子数据安全。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
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
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会计档案一般以纸质形式保存,满足一定条件的电子会计资
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财务电子数据视同财务档案管理,
必须定期进行备份工作,确保财务电子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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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的财会档案进行整理、归档、造册,确保公司
财会档案记录完整、目录清楚、归档正确、查调方便。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四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要求:
(一)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管理和保存会计档案;
(二)财务部人员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
查找方便。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存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原则上由并入单位负责接收保管,并由
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四)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类会计档案原则上只允许公司财务部财务人员查阅和使用。公
司其他部门或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复制、借出会计档案,必须经相关权限人员
批准,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协同查阅。凡经批准查阅会计档案者,
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过程中,禁止篡改和损坏会
计档案。
第四十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具体保管期限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
财务负责人审查,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公司负责人、财务
负责人、档案管理经办人、会计管理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对
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会计档案部门
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投资项目在建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二)会计档案销毁应派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按照档案销
毁清册所列内容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
公司相关负责人;
(三)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
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了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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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境外下属公司实施财务管理。本制
度规定与所在地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境外下属公司报经公司财务负责人知晓后,
执行所在地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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