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超声电子: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0-27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 O 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

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计财部

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

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

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进行

审议;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决定;

       (七)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八)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等符合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

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

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时,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经审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可以提出续聘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从事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原则上不超过 8 年,特殊情况

可适当延长,但连续审计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

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