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电子:超声电子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版)2023-12-14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 3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聘任 ................................... 5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 6
第五章 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 .............................. 10
第六章 独立董事职务的终止 .............................. 11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经费及津贴 ............................ 12
第八章 责任保险 ........................................ 13
第九章 附 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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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释义
除非本制度上下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在本制度中具有以下含
义:
公司:指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
公司章程:指《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社会关系:根据《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
配偶的父母等;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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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
交易。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
立董事者原则上最多只能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
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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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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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聘任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聘任需按严格的甄选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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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将所有被提名
人经过核实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深圳证劵交
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四)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劵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投票前,应对候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
(五)股东大会应按规定程序合法选举出独立董事后,授权董事
会与独立董事签订聘任合同和保密协议,聘任合同和保密协议生效后,
独立董事开始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义务。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和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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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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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
会时,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五条所
列事项;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根 据 需 要 研 究 讨 论 公 司 其 他 事 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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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
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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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将独立董事
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公司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和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公司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
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
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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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独立董事职务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职务的终止分任期届满、解除职务、辞职
及死亡等四种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
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导 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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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经费及津贴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权中,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
责承担。具体费用包括:
(一)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
(三)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本公司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
费用。
前款第(一)及第(三)项规定的费用,应由董事会核定后由公
司负责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外部董事参照独立
董事标准发放津贴。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分固定津贴和额
外津贴。具体如下:固定津贴:拾万元(含税),按年发放;2、额外
津贴:每参加一次董事会、股东大会支付 1000 元会议津贴。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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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公司及公司股东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须修改时,由董事会拟定修改方案,由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有条款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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