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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声电子:超声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4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 O 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4
第六章 附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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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
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对公司
的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
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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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和财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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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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