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3-07-25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经 2023 年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据
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
的方法,对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即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所有全资、控股单位,以及不在上述范围内但公司对
其具有控制力的单位。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部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
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
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情况组
成审计工作组,成员可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也可聘请相关
专家及中介机构成员;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
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但需要对采购的审计结果
负责。
第三章 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下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
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下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下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
审计。
(七)对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
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协助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
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
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
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十二)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
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
第四章 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具备的主要权限:
(一)参加本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
及有关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工作程序包括:编制审计计
划、开展审前调查、拟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组织实
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运用审
计结果、实施后续审计和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报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开展审前调查,了解被审
计单位或事项的基本情况,熟悉所要审计的业务活动和控制
系统,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领域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的要求和被审计
单位的特点,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和工作安
排,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 5 个工作日向
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
业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做好接受审
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内部审计
具体准备和相关规定要求,熟练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
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
靠的审计证据,并编制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
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应
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内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
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
异议。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核
实情况,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
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
按管理权限报领导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报告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领导审定后,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
见或审计决定。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问题整改机制,按
照审计意见和决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内部审计部
门。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
问题的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
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
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档案规定建立审计档案。调阅、外
借审计档案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
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
正违纪、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关口前移,事后
监督与过程监督并重,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
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结论的
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
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
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
计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
责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
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审计人员
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
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
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
的内部审计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审计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
作、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报经公司批
准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泄露秘密、不如实出具审计报告的,由单位依照有关规
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经
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
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