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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2023-06-13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3-

044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为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
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就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
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
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
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


                               1
    1.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 2023 年 9 月底实施完成,
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
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211,835,699 股,该
发行股票数量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
量为准;
    3.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
    4.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如财务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等的影响;
    5. 公 司 2022 年 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125,878,976.76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 110,707,722.87 元;对于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假设按以
下三种情形进行测算:
    情形 1:假设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上升 10%;
    情形 2:假设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保持不变;
    情形 3:假设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下降 10%;




                              2
    6.在预测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
益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
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
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
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
                项目
                                        /2022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股)                              706,118,997      706,118,997           917,954,696
 情景 1:假设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上升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25,878,976.76    138,466,874.44       138,466,874.4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110,707,722.87    121,778,495.16       121,778,495.1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783           0.1961                0.182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783           0.1961                0.18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
                                                0.1568           0.1725                0.1604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
                                                0.1568           0.1725                0.1604
 (元/股)
 情景 2:假设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保持不变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25,878,976.76    125,878,976.76       125,878,976.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110,707,722.87    110,707,722.87       110,707,722.8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783           0.1783                0.165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783           0.1783                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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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
              项目
                                        /2022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
                                                0.1568           0.1568                0.1458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
                                                0.1533           0.1533                0.1426
 (元/股)
 情景 3:假设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下降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25,878,976.76    113,291,079.08       113,291,079.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110,707,722.87     99,636,950.58        99,636,950.5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783           0.1604                0.149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783           0.1604                0.14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
                                                0.1568           0.1411                0.1313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
                                                0.1568           0.1411                0.1313
 (元/股)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
产将会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
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
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
对 2023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
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
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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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醒广大投资者
注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政策
    2020 年 9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将提
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
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争取在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
2022 年 3 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现
代能源体系规划》的通知,作为十四五时期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
系、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蓝图和行动纲领,文件明确加快
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壮大清洁能
源产业,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
进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2022 年 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指出,要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倡导绿色消费,
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加快
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清洁能源的建设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
建设和运营管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光
伏发电、风力发电业务的发展,为公司持续发展清洁能源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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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前碳达峰、2060 年前碳中和等目标任务,以及新能源产业提供
有效资金支持,为公司未来的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投资于光伏发电
及风力发电项目,旨在大力发展新能源业务,符合国家发展绿色
清洁能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的发展思路,是实现绿色清洁能源
战略发展目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的
重要举措。
    (二)积极做强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发电和新能源装备业
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将投资宁东 250 兆
瓦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宁夏银星能源贺兰山风电场 61.2MW 老旧
风机“以大代小”等容更新改造项目、宁夏银星能源贺兰山风电
场 30.6MW 老旧风机“以大代小”更新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和
发展战略紧密相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
固公司既有主营业务与产业地位,为公司的市场拓展和业务开发
奠定基础。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风电和光伏发电的装机
容量配比将进一步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投项目是公司发
展风、光多能互补发展战略的重点工程,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
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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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
生产、运营的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各
项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公司的财务结构也将得到优化,
偿债能力得到改善,有利于减轻公司债务负担,提高公司的抗风
险能力。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得到
显著提升,财务结构得到优化,偿债能力也将得到改善,有利于
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
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发电、新能源装备制造和检测检修服
务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宁东 250 兆瓦光
伏复合发电项目、宁夏银星能源贺兰山风电场 61.2MW 老旧风机
“以大代小”等容更新改造项目、宁夏银星能源贺兰山风电场
30.6MW 老旧风机“以大代小”更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与公
司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
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开拓,扩大整体资产
和业务规模,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情况
       1.人员储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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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专业的技术人才队伍,汇聚了大批
具有交叉学科背景、丰富行业实践经验的大量优秀、高素质生产
管理人才,可以满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的需要。此外,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计划,继续加快推进人员招
聘培养工作,不断增强人员储备,确保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顺利实施。
    2.技术储备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在开发、
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各方面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深
厚的技术储备,拥有专业化程度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团队,
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技术。不论在前
期项目选址、资源评估、项目施工建设,还是后期的项目运营上,
均有良好的技术储备。
    3.市场储备情况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
理办法》,电网企业将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
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
发电等非化石能源电力)项目的上网电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各项要求,适用国家可再生
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此外,在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
背景下,国家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各项政策密集出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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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及广阔的
市场前景。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
取如下措施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
    (一)增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加
大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力度。在丰富业务的同时,公司将在有效控
制经营和管控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经营模式,强化内部管
理,做到增收降本提效,全面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
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
用。
    (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
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
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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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
    (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在《公司章
程》中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通过了《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
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任
何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相关主体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
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和
精神,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
股东宁夏能源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宁夏能源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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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公司承诺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
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或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
定及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
的补偿责任,并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
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11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
定及本人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并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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