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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希 望: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3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5


四、   结论意见 ............................................................................................................................. 12
                                                                                                                法律意见书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邮编 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 -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86 28 6208 8000 传真/Fax:+86 28 6208 8111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接受新

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了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4.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
                                                                 法律意见书


    5.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6.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7.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8.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9.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0. 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

    11.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1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伦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中伦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
                                    3
                                                                    法律意见书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华南路 339 号

明宇豪雅饭店四楼明宇厅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包括:

    1.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共计

10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36,362,4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8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461,711,1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42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8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4,651,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
                                                                法律意见书


的 1.644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4,63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320%;反对 1,37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543%;弃权 348,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800,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7751%;反对 1,376,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7754% ;弃权

3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49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4,795,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382%;反对 1,2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5
                                                                法律意见书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480%;弃权 348,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59,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9794%;反对 1,218,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5711% ;弃权

3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49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4,793,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382%;反对 1,2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481%;弃权 348,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957,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9768%;反对 1,219,9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5735% ;弃权

34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49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4.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5,502,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661%;反对 8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37%;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665,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6
                                                                  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8909%;反对 855,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1032%;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5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5.   《关于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财务报告审计单位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3,429,0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843%;反对 2,584,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019%;弃权 348,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592,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6.2163%;反对 2,584,745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3341% ;弃权

34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49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6.   《关于向下属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1,379,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036%;反对 4,971,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960%;弃权 11,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543,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3.5731%;反对 4,971,50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6.4127% ;弃权

11,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7
                                                                法律意见书


0.014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7.   《关于对公司 2023 年度融资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81,925,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8537%;反对 54,429,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1460%;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088,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9.7817%;反对 54,429,593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0.2086%;弃

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9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8.   《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

         计的议案》

    就该议案,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666,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8924%;反对 8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980%;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666,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8924%;反对 851,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980%;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9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8
                                                                法律意见书


    9.   《关于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5,526,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671%;反对 8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28%;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689,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222%;反对 832,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733%;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4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0. 《关于选举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0,538,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7704%;反对 5,813,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2292%;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1,701,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2.4876%;反对 5,813,00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4982% ;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14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就该议案,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596,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9
                                                                 法律意见书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8018%;反对 9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19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596,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8018%;反对 928,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1982%;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2.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希望转 2”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终止

       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5,505,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662%;反对 84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33%;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668,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8951%;反对 845,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907%;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4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3.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希望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5,502,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661%;反对 84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35%;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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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665,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8906%;反对 849,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953%;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4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4. 《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就该议案,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5,497,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659%;反对 85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38%;弃权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660,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8845%;反对 857,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1057%;弃权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9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5. 《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后新增关联担保的议案》

    就该议案,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0,910,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7850%;反对 5,444,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2147%;弃权 7,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73,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2.9670%;反对 5,444,74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0232%;弃权 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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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9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6. 《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就该议案,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0,911,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7851%;反对 5,443,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2146%;弃权 7,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74,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2.9687%;反对 5,443,44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7.0215%;弃权 7,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9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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