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希 望: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公告2023-07-26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3-67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 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董事张明贵先
生需回避表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
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
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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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3.2022 年 5 月 1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
中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监
事会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74)。
4.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
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2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2-80)。
5.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办理授予
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
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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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
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5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3,327.50 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 7.98 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确认,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完成了向 1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2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的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每股 7.98 元。
8. 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77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共计 809.50 万股,预留授予价格为 7.98 元/股。监事会对
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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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法律意见书。
9.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10.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确认,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完成了向 3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9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每股 7.98 元。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内容:
调整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C”、“D”
五个等级。
考核等级 S A B C D
考核结果(K) 100≥K>95 95≥K>85 85≥K>75 75≥K>65 K≤65
个人层面解锁
100% 50% 0%
系数(Y)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可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系数(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系数(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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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C”、“D”
五个等级。
考核等级 S A B C D
考核结果(K) 100≥K>95 95≥K>85 85≥K>75 75≥K>65 K≤65
个人层面解锁
100% 80% 50% 0%
系数(Y)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可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系数(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系数(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进行
调整,以保障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主要基于公司
自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合理的
考核机制变更。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方案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
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调整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进一步优化,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也更
加严格。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股票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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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有效发挥,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要求,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 股权激励》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及内部考核相关规定的变更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以保障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方案
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
次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对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调整,以保障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主要基于公司自实施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合理的考核机制变更。本次
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调整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
的情形。本次调整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结果进一步优化,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也更加严格。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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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股票激励作用得以有效发挥,
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同意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
次股东大会审议。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
意见;
5、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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