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3-72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 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部分/全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90 名,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1 万股,占截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总股 本 4,546,213,079 股的比例为 0.2202%。 2、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8 月 8 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 照《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公司 190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 1 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 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 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3.2022 年 5 月 1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 中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监 事会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74)。 4.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 2 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2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2-80)。 5.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办理授予 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 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 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5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3,327.50 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 7.98 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3 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确认,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完成了向 1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2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的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每股 7.98 元。 8. 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77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共计 809.50 万股,预留授予价格为 7.98 元/股。监事会对 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9.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10. 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确认,公司于 2023 4 年 7 月 25 日完成了向 3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9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每股 7.98 元。 二、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5日,截止目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条件。 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 5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条件需满足:2022 年饲料 总销量不低于 3,000 万吨;或以 2021 年生猪销 量为基数,2022 年生猪销量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1)上述“饲料总销量”指公司年度报告 中经审计的饲料销售量;(2)上述“生猪销量” 指公司月度经营报表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生猪 销量; 公司将根据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的完成情况(业绩考核指标实际达成率 Rn= 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R1 指饲料总销量 达成率,R2 指生猪销量达成率,R3 指净利润达 成率),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具 公司 2022 年生猪出栏量为 1462 万 头,而 2021 年生猪出栏量为 997 万 体如下: 头,2022 年生猪销量增长率为 46.6%。 公司层面业绩满足解除限售的业绩 条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X)=10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各解除限售期内,根据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确认公司层 面解除限售系数(X)。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条件:在股权激励计划有 会薪 酬与 考核 委员 会 第三 次会 议审 效期内的各年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考核 激励 计划 首次 授予 限 制性 股票 第一 评价结果将作为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 解锁 个解 除限 售期 解除 限 售条 件成 就的 条件是否具备的依据。 议案》,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 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了认定,本次申 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情况如下: 为“S”、“A”、“B”、“C”、“D”五个等 (1)144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 级。 “S、A、B”级,当期满足个人层面 6 解除系数(Y)=100%的解除限售条件; (2)46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 “C”级,当期满足个人层面解除系 数(Y)=50%的解除限售条件;另 50% 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4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 “D”,当期满足个人层面解除系数 (Y)=0%的解除限售条件;当期限制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 销。 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Y),激励对象考核当 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 件已满足,达到考核要求并满足部分/全部解除限售条件的190名激励 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票为1,001万股,占截至2023 年7月28日公司总股本4,546,213,079股的比例为0.2202%。根据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办理达到考核要求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 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8月8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90名。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1万股,占截至2023 年7月28日公司总股本4,546,213,079股的比例为0.2202%。 7 4、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 本次可解 本次可解除限制 售前已获授 已解除的限 继续锁定的限 限制性股票持有 除限制性 性股票数量占公 的限制性股 制性股票数 制性股票数量 人姓名 股票数量 司总股本的比例 票数量(万 量(万股) (万股) (万股) (%) 股) 张明贵 200 0 40 0.0088% 120 陈兴垚 120 0 24 0.0053% 72 陶玉岭 120 0 48 0.0106% 72 兰佳 100 0 20 0.0044% 60 王普松 90 0 36 0.0079% 54 黄坤 90 0 0 0% 0 李爽 90 0 36 0.0079% 54 核心技术/业务人 2,517.50 0 797 0.1756% 1,431.30 员(192 人) 合 计 3,327.50 0 1,001 0.2206% 1,863.30 注:190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C”及之上,当期满足全额或部分解除限售条 件,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001.00万股,需回购注销2022年度激励计划55名 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63.2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股本变动情况表中各 明细数加总与合计数如存在差异属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变动数量 比例 比例 股份性质 数量(股) (股) 数量(股)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3,998,329 0.97 -10,010,000 33,988,329 0.75 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2,394,579 0.05 0 2,394,579 0.05 股权激励限售股 41,603,750 0.92 -10,010,000 31,593,750 0.7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502,214,750 99.03 10,010,000 4,512,224,750 99.25 三、总股本 4,546,213,079 100 0 4,546,213,079 100 注:变动前股份数量截至 2023年7月28日。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份结构表为准,上述股本变动情况表中各明细 数加总与合计数如存在差异属四舍五入所致。 六、禁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 8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 参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 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9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2022 年度业绩 已达到考核目标,190 名激励对象达到考核要求并满足部分/全部解 除限售条件,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 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190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1,001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真阅读了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后 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 190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 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可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达到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相关事宜。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 10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 注销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其 中,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程序及相关的减资 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已届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 意见; 5、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11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