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3-08-24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
作为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收到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和相关文件后,认真审阅了相关
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经审慎研究,基于我
们的独立判断,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审慎研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一)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精神,我们对截
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无关联方经营性
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子公司许平南对外担保事项。2009 年 6 月省许平南高速
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许平南”)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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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协议》,为河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发行
的“07 豫投债”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 20 亿元连带责任反担保。2017
年 9 月公司完成资产置换,许平南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笔反担保
成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时,国家开发银行、投资集团、许平南均已同
意以其他适格主体替换该笔反担保,并于 2017 年 9 月前分别履行完
成内部决策程序。2018 年 8 月,投资集团、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适
格主体已签署《委托担保协议、委托担保协议变更协议之变更协议》,
约定对“07 豫投债”反担保方案进行变更,且国家开放银行已与其
他适格主体签署了反担保合同。待质押登记完成后,许平南的担保责
任即可解除。
经调查并核实上述事实,我们认为许平南提供反担保事项均已依
法履行审议程序,无逾期现象,且替换该笔反担保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公司对该事项进行持续关注并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其中一笔 5 亿元担
保已经到期解除,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
56 号)的要求。
2.公司对洛阳巨龙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2001 年原洛
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流
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 1,700 万元。对于上述 1,700 万元担保事项,公
司与投资集团已经签署《代偿债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对未取得债权
人同意转移由洛阳春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如债权人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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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张债权的,该债务转移由投资集团承担,投资集团同时享有公
司对该等债务的抗辩权。投资集团清偿该等债务后,不向公司追偿。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2021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启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综合授信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启用国开行总计人民币 6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
度。本次综合授信为项目融资,主要用于居民生活垃圾、工业废物及
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理、处置设施等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综合化利
用项目,最终借款人为城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或者城发环境参控股的
项目公司。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城发环境提供的担保额度为所有
纳入合作范围项目贷款余额之和的 10%,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 亿
元;项目公司以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等合法享有的应收账款,即其享
有的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等权益,全部或按贷款比例为项目提供
质押担保。具体项目的贷款期限、资本金比例、贷款利率等以正式签
署的协议为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他有关人士在不超过上述授信
额度计划金额的前提下,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2021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
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已依法履行审议程序,无逾期现象,符合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不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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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大庆城控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将所持大庆城控 25%股权质押给大庆龙清,为大庆城控向大庆龙
清支付的由大庆城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的大庆市生活垃圾
综合处理厂项目提前终止的补偿款金额(最高不超过 3 亿元)款项提
供担保。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该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已依法履行审议程序,无逾期现象,符合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河南生物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中试基
地项目 PC 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参与投标符合公司正常业务需要,招
投标过程严格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审原则,经过评
审、开标、公示等公开透明的程序,定价公允合理。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公司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
方式中标“河南生物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中试基地项目工程施工及
设备采购(PC 总承包)”项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沃克曼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曼”)与新拓洋生物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拓洋”)签订《河南生物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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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基地项目 PC 总承包合同》,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沃克曼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与新拓洋均为投资集团控
股子公司,沃克曼与新拓洋均受投资集团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三、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议案时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以上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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