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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洋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1月)2023-11-29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
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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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
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
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
应当依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
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
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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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事务部及相关人员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通知可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
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它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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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
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
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
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的,由参会委
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或会议审议事项未获两
名非关联委员一致通过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合法
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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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
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工作制度与该等
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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