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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数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1-29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数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风控法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协助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筹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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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补选出的委员就

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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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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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席(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召

集人)主持,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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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或利用该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实施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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