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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数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1-29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补选出的委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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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其

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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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召集人)主持,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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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或利用该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实施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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