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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亚圣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的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
初选名单的提出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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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实施细
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期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工作组在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会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验、全部兼职等情况,
应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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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
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
期,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会议、电话会议、
传真等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为:如召开现场会议,则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
式;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采取传真或电子签名等方式签署表决意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上述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
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3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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