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8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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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2)第 5000-7 号
致: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
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
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糖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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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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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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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5 点 3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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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罗应平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 213,007,68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09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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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21,1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303%。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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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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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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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13,057,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9664%;反对 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3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00.《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3,057,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9664%;反对 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3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00.《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3,057,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9664%;反对 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3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00.《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3,057,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9664%;反对 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3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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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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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057,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2012 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9664%;反对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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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0.03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00.《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同意 213,057,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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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99.9664%;反对 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3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00.《关于 2023 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3,057,1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9664%;反对 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3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
决权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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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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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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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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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覃 锦
刘卓昀
2023年5月17日